民法 第 854 條(不動產役權人必要之附隨行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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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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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54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人為行使或維持權利得為必要附隨行為,但須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
Q · 我有不動產役權,能進別人土地上動工修繕嗎?
可以,但限必要範圍且須擇損害最小方法
依民法第 854 條,不動產役權人為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進入供役不動產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例如有通行權者得修繕路面、有汲水權者得埋設與巡查水管。但須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必要性」(不做這個動作主權利就無法運作),二是「最小損害」(客觀上有更溫和替代方案就不能用激進手段)。超出必要範圍或選擇損害較大方法,將構成對供役地所有權的不法侵害。
深度解讀
你在別人的土地上有通行權,但走過去的時候發現路被雜草蓋住了,你能不能自己動手清?或者你有引水權,水管破了,你能不能進到別人的地裡去修?854條回答的就是這個問題:可以,但有條件。你為了行使你的不動產役權,可以做「附隨行為」,也就是主要權利之外那些不做就沒辦法用的配套動作。有汲水權的人可以埋水管、可以走過去巡管線;有通行權的人可以修路面、砍擋路的樹枝。但這裡有一個但書,而且這個但書才是這條真正的重心:你必須選擇對別人土地損害最小的方式。你不能為了修一條水管把人家半畝田挖開,也不能為了通行方便直接鋪一條柏油路。「最小損害」不是你自己覺得最小就算,是客觀上有沒有更溫和的替代方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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