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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54 條(不動產役權人必要之附隨行為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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