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7 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役權依其性質僅關於一部分者,僅對該部分仍存續。
Q · 地主把地切成幾塊賣掉,我的通行權還在嗎?
在。分割不影響役權,每塊新地都背負
依民法第 857 條,供役不動產經分割後,不動產役權就其分割後的各部分仍繼續存續,每一塊新地的所有權人都必須繼續忍受役權的行使。但有一個但書:若役權的行使依其性質本來就只關於供役不動產的一部分(例如通行路徑或水井只位於特定區塊),則僅該部分仍繼續背負役權,其餘分割後的土地可脫離役權負擔。
想像你家後面那塊地,讓鄰居通行了二十年。有一天地主把那塊地切成三份賣給三個人。鄰居的通行權會不會因為地被切了就消失?不會。這條說得很明白:供役不動產(就是被別人使用的那塊地)就算分割了,不動產役權照樣存在於每一塊分出去的小地上。三個新地主都得忍受。但有一個精巧的但書:如果鄰居的通行路線只經過其中一塊,那只有那塊地的新地主需要繼續讓路,另外兩個新地主可以鬆一口氣。這條的核心邏輯是「不動產役權不因土地分割而消滅」,它保護的是那個依賴別人土地的人,不讓地主用切割土地的方式把你的權利切掉。
民法第 857 條是不動產役權不可分性原則在「供役地分割」情境下的具體展開:當被使用的土地(供役不動產)被分割成多塊時,原已設定的不動產役權不因分割而消滅,仍存續於分割後的每一部分;唯有當役權的行使依其性質明確僅涉及供役地的特定區塊時,但書例外允許其他部分脫離役權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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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賣方在交易時隱瞞了役權的存在,買方可以依民法第 349 條的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如果役權有登記在謄本上而買方自己沒看,法院通常會認為買方有查閱義務。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親自去地政事務所調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調),花不到五分鐘,可以避免幾百萬的損失。
地政機關在辦理分割登記時,原則上會將原有的不動產役權轉載到分割後的各筆土地上。但實務上偶有漏載,這不代表役權消滅,只是登記疏漏。依民法第 857 條,役權在法律上仍然存續於各部分。內行人提示:役權人應於分割登記完成後調閱新地號謄本確認役權有無正確轉載,發現漏載立刻申請更正。
規範供役不動產分割時不動產役權存續的條文,確立分割後役權就各部分仍為存續的原則,並設但書處理役權行使僅涉一部分的情況。
為役權所負擔的土地或建築物,即被別人通行、取水、排水的那一方。相對於享有役權的「需役不動產」。
役權因其物權性質與服務功能整體性,無法依土地物理分割比例切割存續,分割後仍及於各部分。
856 處理需役地(享有役權那塊地)分割,857 處理供役地(被使用那塊地)分割,兩條合構不可分性原則的雙向規範。
原則上每一塊分割後新地都繼續背負役權,地政機關會將役權登記轉載至各筆新地號;役權人應主動確認轉載正確性。
需證明役權行使依其性質本來就只關於供役地的某一部分(如通行路徑明確只經過某一區塊),向法院或地政機關申請塗銷其他部分役權登記。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可調,約 20 元/筆),同時查母地原始謄本確認役權設定範圍。
依民法 349 條瑕疵擔保責任,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若謄本已登記,法院會審查買方是否盡查閱義務。
全部移轉時役權直接由新地主承受(民法 854 條從屬性原則);分割時依 857 條原則分散到各部分,但書例外可限縮。
兩條對役權人都是保護性規定,但 856(需役地分割)保護役權人積極利用,857(供役地分割)保護役權人不被甩掉。
| fea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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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情境 |
| 原則效果 |
| 但書例外 |
| 保護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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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經分割者,地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地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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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經分割者,地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地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地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配合章名修正,並為標點符號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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