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57 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二)-供役不動產之分割)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7 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役權依其性質僅關於一部分者,僅對該部分仍存續。

Q · 地主把地切成幾塊賣掉,我的通行權還在嗎?

依民法第 857 條,供役不動產經分割後,不動產役權就其分割後的各部分仍繼續存續,每一塊新地的所有權人都必須繼續忍受役權的行使。但有一個但書:若役權的行使依其性質本來就只關於供役不動產的一部分(例如通行路徑或水井只位於特定區塊),則僅該部分仍繼續背負役權,其餘分割後的土地可脫離役權負擔。

白話解讀

想像你家後面那塊地,讓鄰居通行了二十年。有一天地主把那塊地切成三份賣給三個人。鄰居的通行權會不會因為地被切了就消失?不會。這條說得很明白:供役不動產(就是被別人使用的那塊地)就算分割了,不動產役權照樣存在於每一塊分出去的小地上。三個新地主都得忍受。但有一個精巧的但書:如果鄰居的通行路線只經過其中一塊,那只有那塊地的新地主需要繼續讓路,另外兩個新地主可以鬆一口氣。這條的核心邏輯是「不動產役權不因土地分割而消滅」,它保護的是那個依賴別人土地的人,不讓地主用切割土地的方式把你的權利切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7 條是不動產役權不可分性原則在「供役地分割」情境下的具體展開:當被使用的土地(供役不動產)被分割成多塊時,原已設定的不動產役權不因分割而消滅,仍存續於分割後的每一部分;唯有當役權的行使依其性質明確僅涉及供役地的特定區塊時,但書例外允許其他部分脫離役權拘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到的地上有不動產役權,可以要求前手賠償嗎?

如果賣方在交易時隱瞞了役權的存在,買方可以依民法第 349 條的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如果役權有登記在謄本上而買方自己沒看,法院通常會認為買方有查閱義務。內行人提示:簽約前親自去地政事務所調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可以調),花不到五分鐘,可以避免幾百萬的損失。

Q2分割後役權登記會自動更新到每一塊新地號上嗎?

地政機關在辦理分割登記時,原則上會將原有的不動產役權轉載到分割後的各筆土地上。但實務上偶有漏載,這不代表役權消滅,只是登記疏漏。依民法第 857 條,役權在法律上仍然存續於各部分。內行人提示:役權人應於分割登記完成後調閱新地號謄本確認役權有無正確轉載,發現漏載立刻申請更正。

Q3民法 857 條是什麼?

規範供役不動產分割時不動產役權存續的條文,確立分割後役權就各部分仍為存續的原則,並設但書處理役權行使僅涉一部分的情況。

Q4什麼叫供役不動產?

為役權所負擔的土地或建築物,即被別人通行、取水、排水的那一方。相對於享有役權的「需役不動產」。

Q5不動產役權不可分性是什麼意思?

役權因其物權性質與服務功能整體性,無法依土地物理分割比例切割存續,分割後仍及於各部分。

Q6民法 856 跟 857 有什麼不同?

856 處理需役地(享有役權那塊地)分割,857 處理供役地(被使用那塊地)分割,兩條合構不可分性原則的雙向規範。

Q7供役地分割後役權怎麼處理?

原則上每一塊分割後新地都繼續背負役權,地政機關會將役權登記轉載至各筆新地號;役權人應主動確認轉載正確性。

Q8怎麼主張民法 857 但書例外?

需證明役權行使依其性質本來就只關於供役地的某一部分(如通行路徑明確只經過某一區塊),向法院或地政機關申請塗銷其他部分役權登記。

Q9怎麼確認買的地有沒有役權?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可調,約 20 元/筆),同時查母地原始謄本確認役權設定範圍。

Q10賣方隱瞞役權怎麼求償?

依民法 349 條瑕疵擔保責任,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若謄本已登記,法院會審查買方是否盡查閱義務。

Q11供役地分割 vs 供役地全部移轉差在哪?

全部移轉時役權直接由新地主承受(民法 854 條從屬性原則);分割時依 857 條原則分散到各部分,但書例外可限縮。

Q12民法 857 vs 856 哪個對役權人有利?

兩條對役權人都是保護性規定,但 856(需役地分割)保護役權人積極利用,857(供役地分割)保護役權人不被甩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options
適用情境[ { "name": "民法 §856(需役地分割)", "value": "享有役權的土地被分割" }, { "name": "民法 §857(供役地分割)", "value": "被使用的土地被分割" } ]
原則效果[ { "name": "民法 §856", "value": "役權為分割後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 { "name": "民法 §857", "value": "役權就分割後各部分仍為存續" } ]
但書例外[ { "name": "民法 §856", "value": "役權依其性質僅為一部分需役地之利益者,僅該部分仍存續" }, { "name": "民法 §857", "value": "役權依其性質僅關於供役地一部分者,僅該部分仍存續" } ]
保護對象[ { "name": "民法 §856", "value": "防止需役地分割後役權人因分割而擴張或減損權利" }, { "name": "民法 §857", "value": "防止供役地主以分割方式甩掉役權負擔"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 282 条(地役権の不可分性 — 要役地・承役地分割の場合)
🇰🇷 韓國민법 제293조 (지역권의 불가분성 — 토지의 분할·일부양도)
🇨🇳 中國民法典 第三分编 第十五章(地役权章,第 387-390 条,承役地分割沿用不可分性法理)
🇩🇪 德國BGB § 1026 (Grunddienstbarkeit bei Teilung des dienenden Grundstück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700-701(principe d'indivisibilité des servitudes en cas de division du fond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Servitudes § 5.7 (Apportionment of Servitudes Upon Division of Estate Burdened by Servitud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