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8 條已於民國 99 年刪除,不動產役權物上請求權現由第 767 條第 2 項統一規範保護。
Q · 民法第 858 條被刪除了,不動產役權還受保護嗎?
受保護。功能搬到第 767 條第 2 項。
民法第 858 條於民國 99 年刪除,因第 767 條第 2 項已增列「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涵蓋本條全部功能。不動產役權人遭侵害時,可直接依第 76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 項,主張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或返還占有,效果與舊法完全相同。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翻開民法第858條,你只會看到兩個字:「刪除」。但它消失的原因本身就是一堂法律進化課。民國99年以前,如果有人侵占了你的不動產役權(以前叫地役權,例如你有通行權經過鄰地,鄰地主人卻把路封了),你要主張物上請求權,得靠這條「準用第767條」的橋樑。問題是,這種「準用」散落在各種物權章節裡,每種物權都要寫一條「準用767」,既囉唆又容易遺漏。民國99年物權編大修時,立法者直接在第767條第2項加了一句「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一句話涵蓋所有物權類型。858條的功能被吸收了,所以刪除。你今天如果遇到不動產役權被侵害,直接用第767條第2項就好。
民法第 858 條為民國 99 年刪除之條文,原規定不動產役權準用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之保護機制;現行法已透過第 767 條第 2 項統一規範所有物權之物上請求權,本條歷史功能完全被吸收。
完全受保護。858 條刪除是因為 767 條第 2 項已經涵蓋了它的功能。767 條第 2 項規定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包括不動產役權)都準用物上請求權。你可以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返還占有,跟以前一模一樣。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寫書狀或存證信函主張不動產役權被侵害,引用「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 項」,不要再引用 858 條了。
因為 858 條的功能已經被 767 條第 2 項完整取代。如果不刪除,兩條會功能重疊,反而造成適用上的混亂。這次刪除是民國 99 年物權編大修的一環,統一把各種物權「準用 767」的散落條文收攏到 767 條第 2 項一句話解決。立法技術上這叫「簡化準用體系」。
原為不動產役權準用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的橋樑條文,民國 99 年因功能被 767 條第 2 項吸收而刪除。
民國 99 年物權編大修時,立法者在 767 條第 2 項增列「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一句涵蓋所有物權,858 條的橋樑功能變成多餘故刪除。
物權人對侵害其物權者,得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返還占有的三種法定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核心武器。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等便宜之用的他項物權,民國 99 年前舊稱地役權。
蒐證證明役權設定登記 → 證明對方妨害行為 → 依民法 767 條第 2 項提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返還占有。
知道它已搬到 767 條第 2 項,內容意思相同。如果你要寫書狀,引用 767-2 不要再引 858。
契約效力不因條號刪除而失效。若要簽新合約或寫存證信函,引用現行 767 條第 2 項即可。
看地政機關的他項權利登記簿。已設定登記的不動產役權具公示力,無登記者主張取得時效需提出長期使用證據。
功能完全相同。858 條是 99 年前的散落準用條,767-2 是統一準用條,立法技術不同但保護效果一致。
同一概念,民國 99 年正名。地役權是舊稱,不動產役權是現行名稱,涵蓋範圍略有擴張。
| item | old_858 | current_767_2 |
|---|---|---|
| 適用對象 | 不動產役權(限) | 所有物權(含不動產役權) |
| 法律效果 | 準用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 | 直接準用第 1 項物上請求權 |
| 立法技術 | 各物權章節散落準用 | 統一準用,一句涵蓋 |
| 生效期間 | 1929-11-30 至 2010-08-02 | 2010-08-03 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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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於地役權準用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本法條文第七百六十七第二項增列準用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於地役權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本法條文第七百六十七第二項增列準用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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