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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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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8 條已於民國 99 年刪除,不動產役權物上請求權現由第 767 條第 2 項統一規範保護。

Q · 民法第 858 條被刪除了,不動產役權還受保護嗎?

受保護。功能搬到第 767 條第 2 項。

民法第 858 條於民國 99 年刪除,因第 767 條第 2 項已增列「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涵蓋本條全部功能。不動產役權人遭侵害時,可直接依第 76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 項,主張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或返還占有,效果與舊法完全相同。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翻開民法第858條,你只會看到兩個字:「刪除」。但它消失的原因本身就是一堂法律進化課。民國99年以前,如果有人侵占了你的不動產役權(以前叫地役權,例如你有通行權經過鄰地,鄰地主人卻把路封了),你要主張物上請求權,得靠這條「準用第767條」的橋樑。問題是,這種「準用」散落在各種物權章節裡,每種物權都要寫一條「準用767」,既囉唆又容易遺漏。民國99年物權編大修時,立法者直接在第767條第2項加了一句「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一句話涵蓋所有物權類型。858條的功能被吸收了,所以刪除。你今天如果遇到不動產役權被侵害,直接用第767條第2項就好。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8 條為民國 99 年刪除之條文,原規定不動產役權準用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之保護機制;現行法已透過第 767 條第 2 項統一規範所有物權之物上請求權,本條歷史功能完全被吸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條文被刪除了,我的不動產役權還受保護嗎?

完全受保護。858 條刪除是因為 767 條第 2 項已經涵蓋了它的功能。767 條第 2 項規定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包括不動產役權)都準用物上請求權。你可以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返還占有,跟以前一模一樣。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寫書狀或存證信函主張不動產役權被侵害,引用「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 項」,不要再引用 858 條了。

Q2為什麼法律要刪除條文而不是直接修改?

因為 858 條的功能已經被 767 條第 2 項完整取代。如果不刪除,兩條會功能重疊,反而造成適用上的混亂。這次刪除是民國 99 年物權編大修的一環,統一把各種物權「準用 767」的散落條文收攏到 767 條第 2 項一句話解決。立法技術上這叫「簡化準用體系」。

Q3民法 858 條是什麼?

原為不動產役權準用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的橋樑條文,民國 99 年因功能被 767 條第 2 項吸收而刪除。

Q4民法 858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9 年物權編大修時,立法者在 767 條第 2 項增列「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一句涵蓋所有物權,858 條的橋樑功能變成多餘故刪除。

Q5什麼叫物上請求權?

物權人對侵害其物權者,得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返還占有的三種法定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核心武器。

Q6什麼是不動產役權?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等便宜之用的他項物權,民國 99 年前舊稱地役權。

Q7不動產役權被侵害怎麼主張?

蒐證證明役權設定登記 → 證明對方妨害行為 → 依民法 767 條第 2 項提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返還占有。

Q8看到舊判決引用 858 條怎麼讀?

知道它已搬到 767 條第 2 項,內容意思相同。如果你要寫書狀,引用 767-2 不要再引 858。

Q9舊契約引用 858 條怎麼處理?

契約效力不因條號刪除而失效。若要簽新合約或寫存證信函,引用現行 767 條第 2 項即可。

Q10怎麼證明不動產役權存在?

看地政機關的他項權利登記簿。已設定登記的不動產役權具公示力,無登記者主張取得時效需提出長期使用證據。

Q11民法 858 條 vs 767 條第 2 項差在哪?

功能完全相同。858 條是 99 年前的散落準用條,767-2 是統一準用條,立法技術不同但保護效果一致。

Q12地役權 vs 不動產役權差在哪?

同一概念,民國 99 年正名。地役權是舊稱,不動產役權是現行名稱,涵蓋範圍略有擴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old_858current_767_2
適用對象不動產役權(限)所有物權(含不動產役權)
法律效果準用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直接準用第 1 項物上請求權
立法技術各物權章節散落準用統一準用,一句涵蓋
生效期間1929-11-30 至 2010-08-022010-08-03 至今

old_858

適用對象
不動產役權(限)
法律效果
準用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
立法技術
各物權章節散落準用
生效期間
1929-11-30 至 2010-08-02

current_767_2

適用對象
所有物權(含不動產役權)
法律效果
直接準用第 1 項物上請求權
立法技術
統一準用,一句涵蓋
生效期間
2010-08-03 至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日本民法 第 280-294 条(地役権章)配合 第 198-200 条(物権的請求権,散落各物權準用)
韓國한국 민법 제 291-302 조(지역권)+ 제 213-214 조(물권적 청구권,直接適用,無歷史刪除)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 372-385 条(地役权)+ 第 235-238 条(物权保护,統一規定無準用條)
德國BGB § 1027(Grunddienstbarkeit 之保護)→ 準用 § 1004(Beseitigungs- und Unterlassungsanspruch)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686-710(servitudes)+ action en cessation et en remise en état(判例制保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於地役權準用之。

(099010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本法條文第七百六十七第二項增列準用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119 制定)

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於地役權準用之。

(099010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本法條文第七百六十七第二項增列準用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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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5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