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87 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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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offe025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地盡其利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Exc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袋地通行權
🥣實務、謝在全師、魏大喨師:
表面上是確認訴訟(確認為袋地、鄰地所有人容忍義務)
II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基本權衝突
比例原則、償金
III 第779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非當事人實體權,而是法院裁量權限
💇立法理由:
為確保土地所有人及鄰地所有人之權利
*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實務、謝在全師、魏大喨師:
請求法院以判決,似有形成判決性格(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魏大喨師:
民法787袋地袋地通行權,法條沒說是形成訴訟或確認訴訟
法院的任務是解決紛爭,重點是普通共同訴訟?還是必要共同訴訟?還是中間共同訴訟?
宜從「⚠️⚠️土地利用經濟價值」出發思考,而推出具有「⚠️⚠️公益性」,牽涉「社會學」(社會存在的事實,看問題會有不一樣的面貌,豁然開朗),並非單純財產所有權
yichien970430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800-1: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pqoo0214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84年台上字1474號】
要旨:
系爭車道部分所在位置既包括在地下一樓建物登記面積內,與地下二樓建物,因拍賣結果致所有人不同,使地下二樓停車場對外並無適宜之聯絡可資為通常之使用,因其必須通行系爭車道,而發生類似相鄰關係袋地通行權之問題,基於調和區分所有房屋相互間經濟利益之法理,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袋地通行權。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81bf05a0fcddfe5424a94d4?t=3314389131
pqoo0214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82年台上字580號】
要旨:
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之目的,原為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以 增進社會經濟之公益,是以袋地無論由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使用,周圍 地之所有人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 規定土地所有人鄰地通行權,依同法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 九百十四條之規定準用於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間,及各該不動產 物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為一部分例示性質之規定而 已,要非表示於所有權以外其他土地利用權人間即無相互通行鄰地之必要 ,而有意不予規定。從而鄰地通行權,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適用或準用之情 形外,於其他土地利用權人相互間,亦應援用「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 處理」之法理,為之補充解釋,以求貫徹。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81bf0580fcddfe5424a930d?t=331438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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