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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0)台函民字第 9175 號
要旨
查本件據台灣省警務處原呈記載,係爭道路既為張位銓以其所有土地自行開闢,且目前尚未完工,而台灣省政府四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府交路字第六六八五八號令係規定現成公眾通行之村里道路,縱為私人所有,亦不容私人在該道上建造任何建築物妨礙交通,則上開張位銓所有尚未完工之道路,自不受該項省令之拘束,警察機關似亦不得強令張位銓拆除其路上所樹立之水泥柱,以利他人卡車之通行。惟本件建築營造人劉科文之土地,如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建通常使用者,依民法第七八七條第一項規定,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宜依同法第七八八條規定,於必要時,並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