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失蹤後,家屬得否逕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疑義
主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失蹤,其家屬得否循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逕行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會 109 年 3 月 2 日原民土字第 1090010910 號函。 二、民法第 10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準此,失蹤人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4 編第8 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關規定辦理。 三、參照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配偶為第 1 順位之財產管理人。至於失蹤人之配偶,得否本於土地所有權人財產管理人之身分,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涉及具體個案情形,以及民法第 787 條、第 800 條之 1、國有土地通行權申請權人範圍等實體法令解釋問題,如因具體個案涉訟,宜由法院本其法律確信認定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建請本於權責卓處或另洽詢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之意見。
正本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