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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57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失蹤後,家屬得否逕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疑義

主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失蹤,其家屬得否循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定,逕行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一、復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會 109 年 3 月 2 日原民土字第1090010910 號函。
  2. 二、民法第 10 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準此,失蹤人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4 編第8 章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有關規定辦理。
  3. 三、參照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配偶為第 1 順位之財產管理人。至於失蹤人之配偶,得否本於土地所有權人財產管理人之身分,申請國有土地通行權,涉及具體個案情形,以及民法第 787 條、第 800 條之 1、國有土地通行權申請權人範圍等實體法令解釋問題,如因具體個案涉訟,宜由法院本其法律確信認定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建請本於權責卓處或另洽詢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之意見。

正本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057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土地所有權人失蹤後,家屬得否逕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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