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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79 條(土地所有人之過水權-人工排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2.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3.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4.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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