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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17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3.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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