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7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1.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2.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3.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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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17條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不能證明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孳息視為婚後。
Q · 離婚時婚前存款的利息要分給對方嗎?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包括利息、租金、股利),一律視為婚後財產。離婚時依第1030-1條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這些孳息會被列入。三百萬婚前定存五年產生的三十萬利息,法律上屬於婚後財產,離婚時可能被分走一半。關鍵在於:本金是你的,但本金長出的果實屬於婚姻。
白話解讀
你結婚前存了三百萬在戶頭。婚後這筆錢放銀行定存,五年後利息累積了三十萬。離婚時你以為三百三十萬全是你的?不是。那三百萬是你的婚前財產沒錯,但那三十萬利息,法律上視為婚後財產,離婚時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這條就是這麼「狠」:你的本金是你的,但本金長出來的果實屬於婚姻。更關鍵的是第一項後段:婚姻期間買的東西,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是婚前買的,法律直接推定是婚後財產。如果連是誰的都證明不了,直接推定是夫妻共有。所以婚姻中最沒有存在感的動作,其實是「留好每一張收據」。這不是對配偶不信任,是為了未來任何一天你們之中有一個人要主張什麼的時候,有紙本可以講話。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17條為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分類基礎規範,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各自所有,設有三項規則:不能證明婚前或婚後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歸屬者推定為共有、婚前財產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構成離婚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的基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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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離婚時婚前財產要分嗎?▾
婚前財產本身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利息、租金、股利)依第1017條第2項視為婚後財產,會被列入分配計算。
Q2什麼是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
結婚前已取得的財產為婚前財產,結婚後取得的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取得時間者,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推定為婚後財產。
Q3婚前財產的利息離婚要分嗎?▾
要。依第1017條第2項,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離婚時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Q4怎麼證明是婚前財產?▾
銀行對帳單、不動產登記謄本、股票庫存明細、購買契約書、繼承文件等,關鍵是證明「取得時間在結婚之前」。
Q5法定財產制是什麼?▾
台灣民法預設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進行婚後財產差額分配(第1030-1條)。
Q6夫妻財產制可以改嗎?▾
可以。依第1004條,夫妻可用書面契約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且必須向法院登記才對第三人有效(第1008條)。
Q7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
依第1030-1條,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的剩餘差額,差額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一半。婚前財產不列入,但婚前財產孳息列入。
Q8婚後改回法定財產制,之前的財產怎麼算?▾
依第1017條第3項,改用法定財產制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這個時機點很關鍵,等於「重新歸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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