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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17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3.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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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分別共有)。 ⚠️⚠️律師建議婚前婚後財產分開帳戶 II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本項學說有爭議 III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單純婚前房屋增資屬「物本身價值之增值」,非孳息,不適用1017條,婚前不動產於婚後增值範圍仍非婚後財產,不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 But 🥣實務臺灣高等法院96重家上字8: 若婚前房屋於婚後開始增建,該「增建部分」屬於「婚後財產」,與單純不動產因為房價漲跌的增值不同,該增建的部分必須透過不動產估價所鑑定,確認市價為何後,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中
chingju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共有為分別共有,非公同共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