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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80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一 按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六月三修正公布 (同年六月五日施行) 時,已將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刪除,並將第一項修正為:「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故於修正公布施行,前聯合財產中以妻名義取得而非屬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者,其所有權為夫所有,得依「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第一點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於修正公布施行後,以妻名義取得久財產,所有權為妻所有,不得更名登記為夫。

二 又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間,係於登記簿記載完竣時 (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司法院 73.12.17 (73) 廳民二字第九四七號函及前司法行政部 55.02.02 台 55 函民字第五一九號函) 。惟自已出資建築之建築物,則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兩而可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建築物係何人出資建築,固得以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作為認定之參考,但不得僅憑起造人名義遂認定其為原始取得人。如其係以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法買受建築物而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移轉登記者,不能因此行政上之權宜措施而變更原始起造人建築之事實,遽認其為原始所有權人 (參照謝在全著民法物權編第八九頁、司法院七十年九月四日 (70) 廳民一字第○六四九號函、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及同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七號判決暨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決)。起造人是否為原始出資建造人,尚因其與他人間所訂承攬、合建或委建契約之內容如何約定而異。 (參照楊與齡著房屋之買賣委建合承攬第三三五頁第三九四頁、第四一八頁、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一號判決及同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判決) 。

三 本件依來函所述,以妻名義為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可否依夫妻聯合財產辦理更名登記乙節,應視妻取得所有權之時間係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前或施行後而定,而何時取得所有權,又因其係以法律行為取得抑或自行出資建築或其與他人間所訂承攬、合建或委建契約之內容如何約定而異。因來函所述事事不甚明確,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依前所述,自行認定之。

全文內容

一 按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六月三修正公布 (同年六月五日施行) 時,已將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刪除,並將第一項修正為:「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故於修正公布施行,前聯合財產中以妻名義取得而非屬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者,其所有權為夫所有,得依「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第一點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於修正公布施行後,以妻名義取得久財產,所有權為妻所有,不得更名登記為夫。

二 又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因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間,係於登記簿記載完竣時 (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六條、司法院 73.12.17 (73) 廳民二字第九四七號函及前司法行政部 55.02.02 台 55 函民字第五一九號函) 。惟自已出資建築之建築物,則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兩而可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建築物係何人出資建築,固得以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作為認定之參考,但不得僅憑起造人名義遂認定其為原始取得人。如其係以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法買受建築物而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移轉登記者,不能因此行政上之權宜措施而變更原始起造人建築之事實,遽認其為原始所有權人 (參照謝在全著民法物權編第八九頁、司法院七十年九月四日 (70) 廳民一字第○六四九號函、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六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及同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七號判決暨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決)。起造人是否為原始出資建造人,尚因其與他人間所訂承攬、合建或委建契約之內容如何約定而異。 (參照楊與齡著房屋之買賣委建合承攬第三三五頁第三九四頁、第四一八頁、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一號判決及同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號判決) 。

三 本件依來函所述,以妻名義為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可否依夫妻聯合財產辦理更名登記乙節,應視妻取得所有權之時間係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前或施行後而定,而何時取得所有權,又因其係以法律行為取得抑或自行出資建築或其與他人間所訂承攬、合建或委建契約之內容如何約定而異。因來函所述事事不甚明確,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依前所述,自行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180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一 按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六月三修正公布 (同年六月五日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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