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8 條(各自管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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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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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18條規定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管理處分財產,2002年修法後確立男女平等的財產獨立管理原則。
Q · 婚後賺的錢到底算誰的?
誰賺的歸誰,離婚時差額平分
依民法第1018條,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婚後你賺的薪水、買的股票,登記在你名下就是你的,配偶無權處分。但這不代表離婚時各走各的——搭配第1030-1條,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雙方婚後增加的財產差額要拉出來平分。這個設計保障了全職家管配偶不會因沒有收入而淨身出戶。2002年修法前,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修法後改為各自獨立管理,落實憲法第7條男女平等原則。
深度解讀
你結婚了,但你的錢還是你的錢。這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在民國 91 年以前不是這樣。過去法律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太太賺的薪水、繼承的房子,管理權都在先生手上。這條在 2002 年徹底翻過來:只要你們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絕大多數台灣夫妻都沒有),就是法定財產制,你的財產你自己管、自己用、自己收租、自己賣。先生不能賣你的房子,太太也不能動先生的股票。但這條的真正重量不在「各自管理」四個字,在於它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設計:婚姻關係存續中雖然各管各的,但一旦離婚或一方死亡,後面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第 1030-1 條)會把兩人婚後增加的財產拉出來平分一次。這是一個「平時獨立、結算時平等」的雙軌設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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