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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04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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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04條允許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從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中擇一,作為夫妻財產制;未訂約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Q · 結婚後還能簽夫妻財產制契約嗎?

可以,婚前婚後都能簽,但要書面並送法院登記

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法律所定的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換言之,婚後任何時間都可以訂、可以改、可以廢(第1012條)。但兩個關鍵:契約須以書面為之(第1007條),且須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第1008條)才能對抗第三人;若簽約時一方已有債務危機,可能被債權人依第244條主張脫產撤銷。

白話解讀

你結婚的那一刻,不管有沒有簽什麼契約,法律已經幫你選好了一套「夫妻財產制」的規則。它決定了婚後誰賺的錢算誰的、離婚或一方過世時財產怎麼分、一方欠債時另一方有沒有連帶風險。1004 條告訴你的是:這套預設規則你可以不要,你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用書面契約主動選一套「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換句話說,你的婚姻裡藏著一份你從沒簽但已經生效的財務合約,而這條法律就是那把「可以重寫合約」的鑰匙。多數人結婚前忙著挑禮服挑餐廳,從來沒想過這件事,等到某天一方創業負債、或是離婚要分錢,才發現自己當年「沒決定」本身就是一個重大決定。

法律定性

夫妻財產制契約,指夫妻雙方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就法律所預設的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規範婚後財產歸屬、管理、處分與債務負擔的制度。未訂立契約者,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此種契約採選單式契約自由,當事人不得自創法律未規定的財產制類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結婚很多年了,現在才想簽夫妻財產制契約來得及嗎?

來得及。民法第1004條明文寫「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第1012條也允許婚姻存續中變更或廢止。但兩個實務重點:第一,必須立書面契約並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辦登記(第1008條),沒登記對債權人無效;第二,如果簽約時一方已有債務或明顯財務危機,可能被認為是脫產,債權人可依第244條聲請撤銷。

Q2分別財產制跟法定財產制差在哪?哪一個比較保護我?

法定財產制下各自管理各自財產、各自負擔債務,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要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1030-1條),賺得少的一方可分到差額一半。分別財產制則連差額分配都沒有。如果你是家庭主要收入者,分別財產制對你更保護;如果你是主要照顧者、收入較少,法定財產制反而保護你。選哪個取決於你在家庭經濟結構的位置。

Q3一方欠錢,另一方的財產會被追嗎?

原則上不會。不管哪一種財產制,夫妻各自的債務原則上由各自負責。但要注意三個例外:家庭生活費用的連帶責任(第1003-1條)、共同簽名擔任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以及共同財產制下的共同財產可能被執行。真正會被拖下水的常常不是因為夫妻關係,而是因為簽了對方的保證書或共同貸款。

Q4夫妻財產制是什麼?

規範婚後財產歸屬、債務負擔與離婚或死亡時財產分配的制度,沒簽契約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Q5約定財產制有哪幾種可以選?

現行法兩種:共同財產制(第1031條)把婚後財產合併管理、分別財產制(第1044條)各歸各的,不能自創其他類型。

Q6法定財產制是什麼意思?

夫妻沒簽財產制契約時當然適用的制度,各自管理各自財產,婚姻消滅時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Q7夫妻財產制契約要寫成什麼形式?

依第1007條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口頭約定無效。

Q8夫妻財產制契約怎麼簽?

確認現行財產制 → 選定共同或分別財產制 → 委請律師或代書擬書面契約 → 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Q9夫妻財產制契約去哪裡登記?要多少錢?

向夫妻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費用相對低廉,主要成本在擬約與公證。

Q10簽了之後怎麼改回法定財產制?

依第1012條於婚姻存續中重新立書面契約變更或廢止,並再次辦理法院登記。

Q11怎麼避免被認為是脫產?

趁雙方都沒有債務壓力時簽並登記,保留簽約時的財務狀況證明與溝通紀錄,避免落入第244條撤銷。

Q12分別財產制 vs 法定財產制哪個對我有利?

主要收入方選分別財產制較保護自己;主要照顧、收入較少者留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可要差額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適用方式未訂約自動適用須訂約選擇須訂約選擇
婚後財產歸屬各自管理各自所有合併為共同財產各自獨立所有
債務負擔各自負擔自己債務共同財產可能被執行完全各自負擔
離婚/死亡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1030-1條)原則各得一半無差額分配,各歸各
適合對象收入較少的照顧方較有保障願意財產完全共享者高負債行業或主要收入方

法定財產制

適用方式
未訂約自動適用
婚後財產歸屬
各自管理各自所有
債務負擔
各自負擔自己債務
離婚/死亡時分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1030-1條)
適合對象
收入較少的照顧方較有保障

共同財產制

適用方式
須訂約選擇
婚後財產歸屬
合併為共同財產
債務負擔
共同財產可能被執行
離婚/死亡時分配
原則各得一半
適合對象
願意財產完全共享者

分別財產制

適用方式
須訂約選擇
婚後財產歸屬
各自獨立所有
債務負擔
完全各自負擔
離婚/死亡時分配
無差額分配,各歸各
適合對象
高負債行業或主要收入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755条(夫婦財産契約・婚姻前の契約による財産制の選択)
韓國민법 제829조(부부재산의 약정과 그 변경)
中國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約定財產制)
德國BGB § 1408(Ehevertrag, vertragliche Wahl des Güterstands)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87(liberté des conventions matrimoniales – choix du régime par contrat de mariage)
美國Uniform Premarital and Marital Agreements Act (UPMAA) §§ 6-9(婚前/婚後財產協議,普通法系無統一民法典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0191203 制定)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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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04 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0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