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重點摘要民法第1004條允許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從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中擇一,作為夫妻財產制;未訂約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Q · 結婚後還能簽夫妻財產制契約嗎?
可以,婚前婚後都能簽,但要書面並送法院登記
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法律所定的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換言之,婚後任何時間都可以訂、可以改、可以廢(第1012條)。但兩個關鍵:契約須以書面為之(第1007條),且須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第1008條)才能對抗第三人;若簽約時一方已有債務危機,可能被債權人依第244條主張脫產撤銷。
你結婚的那一刻,不管有沒有簽什麼契約,法律已經幫你選好了一套「夫妻財產制」的規則。它決定了婚後誰賺的錢算誰的、離婚或一方過世時財產怎麼分、一方欠債時另一方有沒有連帶風險。1004 條告訴你的是:這套預設規則你可以不要,你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用書面契約主動選一套「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換句話說,你的婚姻裡藏著一份你從沒簽但已經生效的財務合約,而這條法律就是那把「可以重寫合約」的鑰匙。多數人結婚前忙著挑禮服挑餐廳,從來沒想過這件事,等到某天一方創業負債、或是離婚要分錢,才發現自己當年「沒決定」本身就是一個重大決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指夫妻雙方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就法律所預設的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規範婚後財產歸屬、管理、處分與債務負擔的制度。未訂立契約者,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此種契約採選單式契約自由,當事人不得自創法律未規定的財產制類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來得及。民法第1004條明文寫「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第1012條也允許婚姻存續中變更或廢止。但兩個實務重點:第一,必須立書面契約並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辦登記(第1008條),沒登記對債權人無效;第二,如果簽約時一方已有債務或明顯財務危機,可能被認為是脫產,債權人可依第244條聲請撤銷。
法定財產制下各自管理各自財產、各自負擔債務,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要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1030-1條),賺得少的一方可分到差額一半。分別財產制則連差額分配都沒有。如果你是家庭主要收入者,分別財產制對你更保護;如果你是主要照顧者、收入較少,法定財產制反而保護你。選哪個取決於你在家庭經濟結構的位置。
原則上不會。不管哪一種財產制,夫妻各自的債務原則上由各自負責。但要注意三個例外:家庭生活費用的連帶責任(第1003-1條)、共同簽名擔任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以及共同財產制下的共同財產可能被執行。真正會被拖下水的常常不是因為夫妻關係,而是因為簽了對方的保證書或共同貸款。
規範婚後財產歸屬、債務負擔與離婚或死亡時財產分配的制度,沒簽契約就適用法定財產制。
現行法兩種:共同財產制(第1031條)把婚後財產合併管理、分別財產制(第1044條)各歸各的,不能自創其他類型。
夫妻沒簽財產制契約時當然適用的制度,各自管理各自財產,婚姻消滅時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依第1007條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口頭約定無效。
確認現行財產制 → 選定共同或分別財產制 → 委請律師或代書擬書面契約 → 向住所地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向夫妻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費用相對低廉,主要成本在擬約與公證。
依第1012條於婚姻存續中重新立書面契約變更或廢止,並再次辦理法院登記。
趁雙方都沒有債務壓力時簽並登記,保留簽約時的財務狀況證明與溝通紀錄,避免落入第244條撤銷。
主要收入方選分別財產制較保護自己;主要照顧、收入較少者留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可要差額分配。
| 面向 | 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 適用方式 | 未訂約自動適用 | 須訂約選擇 | 須訂約選擇 |
| 婚後財產歸屬 | 各自管理各自所有 | 合併為共同財產 | 各自獨立所有 |
| 債務負擔 | 各自負擔自己債務 | 共同財產可能被執行 | 完全各自負擔 |
| 離婚/死亡時分配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1030-1條) | 原則各得一半 | 無差額分配,各歸各 |
| 適合對象 | 收入較少的照顧方較有保障 | 願意財產完全共享者 | 高負債行業或主要收入方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