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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8508 號
要旨
依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四條及第一千零五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若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該次修正,對夫妻財產制,尤其是法定財產制中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有不同之規定。就聯合財產而言 (不包括特有財產) ,依修正前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妻除其原有財產,得保有其所有權外,其餘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均屬夫所有,妻不得處分;修正後則規定,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因之,聯合財產制之規定,已婚婦女和係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及取得財產者,除原有財產外,均屬夫所有。如結婚係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而財產取得係在修正後,或於修正後結婚者,則均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至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詳細規定,請參見民法第一千零四條至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
全文內容
依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四條及第一千零五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若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該次修正,對夫妻財產制,尤其是法定財產制中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有不同之規定。就聯合財產而言 (不包括特有財產) ,依修正前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妻除其原有財產,得保有其所有權外,其餘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均屬夫所有,妻不得處分;修正後則規定,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因之,聯合財產制之規定,已婚婦女和係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及取得財產者,除原有財產外,均屬夫所有。如結婚係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而財產取得係在修正後,或於修正後結婚者,則均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至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詳細規定,請參見民法第一千零四條至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