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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廳民三字第 0341 號
要旨
無財產之夫妻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與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四條係規定得以契約約定,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則係規定聲請登記之程式,民法第一○○七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以書面為之為已足,同法第一○○八條則規定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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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財產之夫妻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與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
按民法第一○○四條係規定得以契約約定,而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則係規定聲請登記之程式,民法第一○○七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以書面為之為已足,同法第一○○八條則規定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