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3-1 條(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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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3-1條將家事勞動列為家庭生活費用的法定分擔方式,夫妻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因家用所生債務夫妻連帶負責。
Q · 全職媽媽沒收入,家用該誰出?
依經濟能力和家事勞動比例分擔
依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不是誰賺錢多誰全付,也不是均分。在家帶小孩、煮飯、照顧長輩,法律上等同出錢。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因家用產生的債務,夫妻連帶負責——配偶刷卡買的家用沒付,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你追全額。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誰賺錢誰付帳」是婚姻的默契,或者「我是全職媽媽所以家用該老公出」是天經地義。這條法律把這兩個假設同時打碎。它說: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關鍵在後面那五個字:家事勞動。你在家帶小孩、煮飯、洗衣、照顧長輩,這些在法律眼裡不是「沒賺錢」,是你對家庭的實質貢獻,等同於出錢。更重要的是第二項:因為家用產生的債務,夫妻連帶負責。另一半刷卡買全家食物沒付,超商可以直接追你。這條是全職主婦/主夫在離婚或分居時最強的籌碼之一,但九成的人從不知道它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家庭生活費名詞
- 經濟能力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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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