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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03-1 條(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2.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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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夫妻各依其 1經濟能力2家事勞動3其他情事 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xiaoche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家務有償的立法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家庭生活費用」(1003日常家務代理),Exc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家庭生活費用 例如子女扶養費用 1003-1 1乃債總連帶債務280之特別規定 II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 272、273 * 特別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14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子女扶養費用也包含在內
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連帶責任 第 272 條 (連帶債務) I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II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73 條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I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II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ning122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另有規定:例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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