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3-1 條(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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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家庭生活費用」(1003日常家務代理),Exc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家庭生活費用
例如子女扶養費用
1003-1 1乃債總連帶債務280之特別規定
II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
272、273
*
特別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14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子女扶養費用也包含在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