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03 條(日常家務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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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一方所為日常消費他方須共同負責;一方濫用時他方得限制,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配偶亂簽的帳,我一定要付嗎?
看是否屬日常家務,是就共同負責;超過範圍可拒付
依民法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配偶在日常家務範圍內(柴米油鹽、水電、小孩學費、日用品)簽的帳,即使你沒同意也要共同負責;買車、投資、奢侈品等超出日常範圍者,則屬無權代理,你原則上不負責。若要限制配偶代理權,須通知第三人,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深度解讀
婚後你以為「你的帳是你的帳,我的帳是我的帳」?法律在這條直接打破這個幻覺。只要是「日常家務」範圍內,你配偶簽的帳、買的東西、叫的服務,你自動跟著負責,不管你有沒有同意,不管你知不知情。買菜、繳水電、請清潔、小孩補習費、日用品採購,都算。但「日常」兩個字是有界線的:買一台車不算,房屋裝修不算,投資股票不算。超過日常範圍就回歸一般代理原則,沒授權就不算數。重點在第二項:如果你配偶亂花錢,你可以限制他的代理權。但這個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白話就是:在你告訴那家商店之前,商店繼續相信你配偶有權代理你,這筆帳還是你要付。所以光在家裡吵架說「我不准你再刷卡」沒用,你必須讓外面的人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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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