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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03 條(日常家務代理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2.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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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妻於「日常家務」(1003-1家庭生活費用),➡️互為代理人。 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 例如幫忙收信 II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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