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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03 條(日常家務代理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2.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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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bie
4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家屬之代理? → 不宜類推,祇為家事之任意代理人,得依關於代理及表見代理之規定而解釋
debbie
4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非同居男女? → 類推§1003 I ,不類推§1003 II、§1003-1 1. 同居男女無夫妻之身分,不宜類推§1003 II、§1003-1 2. 依代理行為,本人效力及於他方,同居男女仍以不真正連帶債務對債務人負責、內部關係以二人平均分擔為宜 3. 奢侈品不得認為日常家務開支
debbie
4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不得對抗第三人? 已登記於夫妻財產簿或已公示,始得對抗之→ 推定第三人已知,第三人負舉證責任
woyaoshangbang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日常家務代理權)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妻於「日常家務」(1003-1家庭生活費用),➡️互為代理人。 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 例如幫忙收信 II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 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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