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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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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2.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 3.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 4.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 5.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後養子女與養父母關係視同婚生子女,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則於收養存續中停止。

Q · 被收養之後,跟親生父母還有關係嗎?

視同婚生子女,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

依民法第1077條,收養生效後養子女取得與養父母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繼承權、扶養義務一個不少;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則於收養存續中「停止」而非消滅。但若是配偶收養他方子女(繼親收養),孩子與該配偶(親生父或母)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收養關係一旦終止,被凍結的關係全部自動回復。

深度解讀

收養一個孩子,不只是把他帶回家這麼簡單。法律上,收養像一把雙面開關:打開養父母這邊的全部親屬關係,同時關掉親生父母那邊的全部權利義務。養子女跟養父母的爸媽、兄弟姊妹之間,法律上等同於親生的關係,繼承權、扶養義務一個不少。而跟親生父母那邊?暫停。不是斷掉,是暫停。血緣關係還在,但法律效果凍結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設計:如果你嫁給一個有小孩的人,收養了對方的小孩,那個孩子跟親生爸爸或媽媽(也就是你的配偶)之間的關係完全不受影響。這不是漏洞,是立法者刻意保留的,因為繼親收養的目的是讓家庭完整,不是要切斷孩子跟親生父母的連結。還有一個更冷門的情境:你先收養了一個孩子,後來跟這個孩子的親生父母結婚了。這時候法律自動把之前暫停的開關打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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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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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77 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