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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10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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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att1207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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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收養_發生親子關係 認養_沒有發生親子關係 收養「視同」婚生 不等於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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