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8 條(親權(四)-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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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yo0502
4 days ago
公務人員
1、自己(即父母)名義處分權,立法論:建議刪除,避免父母把子女的特有財產(1087)當成自己的財產,僅須留1086條(法定代理權)即可。
2、違反第2項規定處分
(1)實務:違反強行規定,依第71條,無效,優點:從速確定法律關係。
(2)學說: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債權行為有效;處分行為因不具有處分權,為無權處分,依第118條效力未定。
疑義:若採學說見解,處分行為依第118條效力未定,惟得否經限制行為能力人承認後生效?









b00a01422
a month ago
🌟違反?
甲說:強制規定,依71無效
乙說:逾越代理權範圍,構成無權代理, 依170效力未定

woyaoshangbang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親權(四)-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1087),由父母共同1️⃣管理。
親權
特有財產
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2️⃣使用、收益之權。
Exc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3️⃣處分之。
*
違反?
🔵部分學說:
71,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均無效
🔵林秀雄師:
係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oppp80050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為強行規定,如果違反第二項,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都是無效的
但林秀雄老師認為沒有處分權而處分,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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