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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88 條(親權(四)-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oyo0502
4 days ago
公務人員
1、自己(即父母)名義處分權,立法論:建議刪除,避免父母把子女的特有財產(1087)當成自己的財產,僅須留1086條(法定代理權)即可。 2、違反第2項規定處分 (1)實務:違反強行規定,依第71條,無效,優點:從速確定法律關係。 (2)學說: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債權行為有效;處分行為因不具有處分權,為無權處分,依第118條效力未定。 疑義:若採學說見解,處分行為依第118條效力未定,惟得否經限制行為能力人承認後生效?
b00a01422
a month ago
🌟違反? 甲說:強制規定,依71無效 乙說:逾越代理權範圍,構成無權代理, 依170效力未定
woyaoshangbang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親權(四)-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1087),由父母共同1️⃣管理。 親權 特有財產 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2️⃣使用、收益之權。 Exc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3️⃣處分之。 * 違反? 🔵部分學說: 71,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均無效 🔵林秀雄師: 係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oppp80050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為強行規定,如果違反第二項,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都是無效的 但林秀雄老師認為沒有處分權而處分,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