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88 條(親權(四)-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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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1087),由父母共同1️⃣管理。
親權
特有財產
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2️⃣使用、收益之權。
Exc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3️⃣處分之。
*
違反?
🔵部分學說:
71,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均無效
🔵林秀雄師:
係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為強行規定,如果違反第二項,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都是無效的
但林秀雄老師認為沒有處分權而處分,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