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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8 條(無權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3.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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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hainstay1209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本條所言之處分,係屬「狹義處分」,謂狹義處分僅有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nd12343
6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無權處分 債權有效 物權效力未定
minnie100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118-1無權處分 經有權利人 ➡ 承認 生效 ✅
minnie0224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I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效力未定
dai1995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雙重債權讓與效力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 採-效力未定說 雙重債權讓與情形,第二次受讓性質上為『無權處分』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債權讓與優先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人之讓與契約,並非受讓不存在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仍存在之他人(第一受讓人)債權,性質上乃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規定,應屬效力未定。
adreamst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承認前,效力未定
kky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III 數處分不相牴觸 就讓他同時存在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狹義處分,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物權效力未定 II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禁反言原則 Exc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III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一物一權主義 * 🥣實務110台上207: 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尚未交付」者 ➡️373前段買受人仍無收益權 出賣人在未交付前繼續占有該物,➡️出賣人仍有占有權源,僅屬債務不履行,尚難指為無權占有
lawcat112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不動產759-1 動產801.948 質權886 債權讓與294 所有權無權占有767 占有物962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二項:39年台上1462號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三項:多次無權處分
nina231525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最小範圍的處分,指的是物權行為 Ex 我把爸爸的手機賣給同學,動產完成交付,錢也交了 ~把手機交付給同學的物權行為,要看爸爸是否承認,在承認前是效力未定的 ~同學是善意的,可以用善意受讓的規定(801.948)得到保護,但在符合801.948的善意受讓之前,他優先符合118的第1項 ~也就是說要先構成118第1項的無權處分,才可討論是否成立善意受讓 ~買賣契約完全有效,沒有瑕疵,不需爸爸承認(物權行為的行為人要有處分權,才可讓物權行為發生效力;債權行為的行為人不許要有處分權,就可以讓債權行為有效)(因為契約的效力不會對爸爸造成損失,這個契約只在我和同學間有效,同學無法對爸爸主張要求交付手機;物權行為的法律效果是物權發生變動,會對爸爸不利) ~我需要付違約責任,對真正的權利人(爸爸)不會產生任何不利 ~租賃契約亦同
stuwart336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和無權代理同為:承認前效力未定
oppp8005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的三大承認權1、79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契約是效力未定,法代可承認 2、無權處分原權利人的承認權 3、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也是效力未定
liufu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條文中之處分限於狹義的處分行為 不包括債權行為(因契約並不影響所有人之權利)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未承認前為「權利未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