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8 條(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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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8 條規定無權利人處分他人標的物效力未定,須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Q · 賣家當下沒有所有權,這筆買賣有效嗎?
效力未定,須真正權利人承認才生效
依民法第 118 條,無權利人處分他人標的物,買賣契約成立但效力未定,須經有權利人承認才生效。若處分人事後自己取得該權利(例如建商後來真的拿到土地),依第二項其處分「自始有效」。若權利人始終不承認、處分人也未取得權利,則該處分無效。動產交易另可能因善意取得(民法第 801、948 條)而例外保護買方。
深度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會讓很多人嚇到的真相:不是你的東西,你也可以「賣」出去。法律不會在簽約當下就阻止你。你把朋友寄放的名錶拿去當鋪當掉,那個買賣契約是成立的,只是效力懸在空中,等朋友點頭才生效。這叫「無權處分」。如果朋友事後同意了,或者你後來真的把錶買下來變成你的了,那筆交易就從頭開始有效,彷彿從一開始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朋友不同意,你後來也沒取得所有權,這筆交易就是無效的。更精彩的是第二項但書和第三項:如果你先把這個錶賣給 A,後來自己買下錶變成所有人,但在這期間你又把它賣給了 B,這時候誰贏?法律說最早的那個處分有效,也就是 A。這個設計防止惡意的「先賣再撤」花招。這條是整個物權法律中最精巧的一條,關係到你每一次買東西時「這個人真的有權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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