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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5837 號
要旨
關拍定人已領得拍賣土地之權利移轉證書,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債務人復將該土地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登記,其效力如何?登記機關可否依有關土地登記法規,塗銷其登記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拍定人已領得拍賣土地之權利移轉證書,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債務人復將該土地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登記,其效力如何?登記機關可否依土地登記法規,塗銷其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一一八一二號函。
二 按債權人承受債務人拍賣之不動產者,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不待登記即發生取得該不動產物權之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後段定有明文。來函所示案例,執行法院拍賣之土地由債權人依法承受,並已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自己取得承受土地之所有權,而原所有權人亦即因之喪失其所有權。乃債務人即原所有權人於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後承受人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復將該土地設定抵申權予他人,應屬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在未經承受人承認以前,尚不生效力。至登記機關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將此抵押權設定登記逕予塗銷,因屬地政機關適用土地登記法規之職權範圍,本院不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