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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98 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拍賣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2.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3.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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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民法759 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登記處分原則 II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地役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 物權追及效力 Exc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妨礙前抵押權權利實現),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類似民法866 2 III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 Exc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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