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0 條
- 1.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 2.前項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事項,於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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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規定,信託登記須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並註明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Q · 房子信託登記後,謄本上會怎麼寫?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信託財產的登記名義人雖然是受託人,但登記機關必須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這是信託財產、委託人是誰,並註明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這行記載具有公示效力,讓任何調謄本的人都看得見信託關係的存在,使受託人無法以「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為由規避。受託人變更登記時,這段記載應由登記機關轉載到新登記簿。
白話解讀
你把房子過戶給弟弟「信託管理」,地政事務所核發的所有權狀上,登記名義人會寫弟弟的名字。但有一欄叫「其他登記事項欄」,那裡會記載:這是信託財產、委託人是你、信託細節去翻信託專簿。這一行字是你的命根子。沒有它,三年後弟弟把房子拿去抵押借錢、甚至偷偷賣掉,買家會主張「我不知道這是信託財產、我是善意第三人」。有了它,任何人去調謄本一眼就看見「這房子是信託的」,弟弟想偷賣就要面對民法 759-1 條和信託法第 18 條的層層攔截。這條看起來只是地政機關的內部作業規定,實際上是把「信託」這個無形的法律關係,烙印在土地登記簿上對全世界宣告:這不是受託人的私產。受託人變更時這行字會原樣轉載過去,信託的痕跡跟著財產走,不會因為換人管理就消失。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規範信託登記的記載方式:除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應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並註明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受託人變更登記時,該記載事項應由登記機關轉載,使信託關係持續對外公示並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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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登記的其他登記事項欄要寫什麼?▾
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並註明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Q2信託專簿是什麼?▾
登記機關把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的卷宗,記載完整信託內容,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閱覽。
Q3其他登記事項欄有法律效力嗎?▾
有,該欄記載具公示效力,可對抗第三人,並非單純備註。
Q4信託財產登記後所有權人是誰?▾
登記名義人是受託人,但其受信託本旨拘束,非實質所有權人。
Q5怎麼確認房子的信託登記記載正確?▾
調最新謄本核對其他登記事項欄,缺漏即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Q6受託人變更後信託註記沒轉載怎麼辦?▾
屬登記機關疏失,立刻書面申請更正並要求書面回覆。
Q7信託登記與一般所有權移轉差在哪?▾
信託登記多了其他登記事項欄的公示記載,受託人處分受信託本旨限制。
Q8受託人擅自處分信託財產,買方能主張善意取得嗎?▾
其他登記事項欄已記明信託財產者,買方難以主張善意不知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ust_registration | ordinary_transfer |
|---|---|---|
| 登記名義人 | 受託人(受信託本旨拘束) | 所有權人(完全處分權) |
| 其他登記事項欄 | 記明信託財產、委託人 | 無信託記載 |
| 受託人擅自處分 | 第三人難主張善意取得 | 所有權人本得自由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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