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03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按物權之拋棄,除民法第九百零三條就權利質權規定,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為之外,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物權,法律雖無類似限制或禁止拋棄之明文,惟若依上述民法第九百零三條規定之法理,亦應認為不得妨害他人利益而拋棄,又物權之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 ,故所拋棄者如為土地所有權,依土地法第十條第二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應登記為國有土地,係由國庫原始取得,該土地上之一切負擔即應歸於消滅。本件關於設定有抵押權之私有土地,在抵押權為塗銷登記前,如其所有權人拋棄所有權者,依前所述,原設定之抵押權將因而失所附麗,顯有害即抵押權人之利益,因之似應認為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拋棄其所有權。

全文內容

按物權之拋棄,除民法第九百零三條就權利質權規定,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為之外,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物權,法律雖無類似限制或禁止拋棄之明文,惟若依上述民法第九百零三條規定之法理,亦應認為不得妨害他人利益而拋棄,又物權之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 ,故所拋棄者如為土地所有權,依土地法第十條第二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應登記為國有土地,係由國庫原始取得,該土地上之一切負擔即應歸於消滅。本件關於設定有抵押權之私有土地,在抵押權為塗銷登記前,如其所有權人拋棄所有權者,依前所述,原設定之抵押權將因而失所附麗,顯有害即抵押權人之利益,因之似應認為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拋棄其所有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103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9 月 01 日發布,要旨:按物權之拋棄,除民法第九百零三條就權利質權規定,非經質權人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