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9 條
- 1.信託財產因受託人變更,應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受託人變更登記。
- 2.前項登記,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申請時,得由新受託人提出足資證明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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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29條規定,信託財產受託人變更時,原則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變更登記,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時得單獨申請。
Q · 信託土地的受託人換人了,登記要怎麼改成新受託人名字?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9條,信託財產的受託人變更後,原則上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一起申請受託人變更登記。但有兩種情況新受託人可以單獨申請:一是委託人已死亡或喪失能力(未能會同),二是信託契約約定變更受託人無須委託人參與(無須會同),此時提出法院選任裁定、信託契約變更協議書或原受託人辭任文件等足資證明文件即可。若拿不出原權利書狀,準用第128條第二項規定,不會被卡件。
白話解讀
受託人不是永遠的。他可能辭任、被解任、死亡、破產、能力衰退,或者信託契約本來就約定某個時點要換人。當受託人換了,新受託人接手的不只是「責任」,還有那塊土地的「法律地位」。本條告訴你:新受託人要把土地登記從前任名字改成自己名字,原則上要和委託人一起申請。但實務上常有兩種狀況:一是委託人已經死亡(特別是遺囑信託或長期信託),二是信託契約根本沒約定要委託人參與變更(無須會同)。這兩種情況下,新受託人可以單獨申請,只要提出足以證明自己是新受託人的文件(法院選任裁定、信託契約變更協議書、原受託人辭任文件等)。同樣準用前一條的書狀條款:拿不出舊權狀也不會被卡。這條的存在讓信託架構「人事更迭」變成程序問題,不會因為一個人離開就讓整個架構崩潰。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29條為信託財產受託人變更的登記程序規範,明定受託人更迭時應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變更登記,並設有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時的單獨申請例外,以及無法提出權利書狀時準用前條的救濟機制,使信託架構的權利主體得以隨人事更替而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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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託人變更登記是什麼?▾
信託土地的受託人換人後,把登記名義從原受託人改成新受託人的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9條辦理。
Q2受託人換人,誰來申請變更登記?▾
原則上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一起申請;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時,新受託人可單獨申請。
Q3委託人過世了還能辦受託人變更登記嗎?▾
可以。委託人死亡屬「未能會同」,新受託人提出法院選任裁定或信託契約等足資證明文件即可單獨申請。
Q4什麼是「無須會同」申請?▾
信託契約明文約定變更受託人不需委託人參與時,新受託人即可依約定單獨申請變更登記。
Q5辦受託人變更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足以證明新受託人地位的文件,如法院選任裁定、信託契約變更協議書、原受託人辭任或死亡證明等。
Q6拿不出原權利書狀怎麼辦?▾
依本條準用第128條第二項,無法提出權利書狀時不會被駁回,可依規定免附辦理。
Q7受託人變更要不要重簽信託契約?▾
原則不用。信託契約不變,變的只是受託人身分,屬技術性的權利主體更動。
Q8受託人變更登記要多久?▾
本條無特定時效,實務建議事由發生後30日內完成,避免信託財產管理空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會同申請 | 單獨申請 |
|---|---|---|
| 適用情形 | 委託人在世且信託契約要求參與 | 委託人未能會同(死亡/失能)或無須會同(契約約定) |
| 申請人 | 新受託人+委託人 | 新受託人 |
| 必備文件 | 受託人變更證明文件 | 足資證明新受託人地位之文件(法院裁定/契約變更協議/辭任文件等) |
| 權利書狀 | 原則須提出,未能提出準用§128II | 未能提出準用§128II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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