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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9788 號
要旨
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五章規定,檢察機關雖採配置制,配置於所屬法院執行其職務,惟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法院之拘束,尤其自民國六十九年七月為貫徹審檢分隸之實施,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改隸司法院後,各級檢察處對各級法院而言,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其他機關」應無疑義。本件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前就債務人鄒○龍所有○○市○○段○小段○○○地號土地持分八分之一及其地上建物二分之一 (繼承被繼承人鄒○祥之遺產:土地持分四分之一之二分之一、建物持分二分之一) 囑託辦理假扣押登記後,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為執行鄒○祥違反票據罰金事件再囑託登記機關就上開土地持分及建物全部為禁止處分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登記機關似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全文內容
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五章規定,檢察機關雖採配置制,配置於所屬法院執行其職務,惟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法院之拘束,尤其自民國六十九年七月為貫徹審檢分隸之實施,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改隸司法院後,各級檢察處對各級法院而言,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其他機關」應無疑義。本件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前就債務人鄒○龍所有○○市○○段○小段○○○地號土地持分八分之一及其地上建物二分之一 (繼承被繼承人鄒○祥之遺產:土地持分四分之一之二分之一、建物持分二分之一) 囑託辦理假扣押登記後,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為執行鄒○祥違反票據罰金事件再囑託登記機關就上開土地持分及建物全部為禁止處分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登記機關似應予以登記,並將該項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