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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8 條

  1. 1.信託財產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2. 2.前項登記,受託人未能會同申請時,得由權利人提出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之文件單獨申請之。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檢附切結書或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敘明未能提出之事由,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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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託有開始就有結束。受託人的任務完成了(時間到、目的達成、受益人死亡、信託契約終止),土地就要「回歸正常」。這時候有兩種命運:一是塗銷信託(土地回到委託人名下),二是信託歸屬登記(土地過給信託契約指定的歸屬權利人,可能是受益人、第三人或委託人)。原則上,要由「有權拿回土地的人」(信託法第65條規定的歸屬權利人)會同受託人一起申請。但實務上常遇到的麻煩是:受託人不見了、拒絕配合、甚至已經過世。第二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逃生口:權利人可以單獨申請,只要拿得出能證明信託關係已經消滅的文件(信託契約、終止通知、法院判決等)。連權利書狀都拿不出來?沒關係,切結加公告註銷舊狀的程序可以走。這條等於告訴你:信託結束後拿回土地,不會因為受託人擺爛就被卡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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