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有開始就有結束。受託人的任務完成了(時間到、目的達成、受益人死亡、信託契約終止),土地就要「回歸正常」。這時候有兩種命運:一是塗銷信託(土地回到委託人名下),二是信託歸屬登記(土地過給信託契約指定的歸屬權利人,可能是受益人、第三人或委託人)。原則上,要由「有權拿回土地的人」(信託法第65條規定的歸屬權利人)會同受託人一起申請。但實務上常遇到的麻煩是:受託人不見了、拒絕配合、甚至已經過世。第二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逃生口:權利人可以單獨申請,只要拿得出能證明信託關係已經消滅的文件(信託契約、終止通知、法院判決等)。連權利書狀都拿不出來?沒關係,切結加公告註銷舊狀的程序可以走。這條等於告訴你:信託結束後拿回土地,不會因為受託人擺爛就被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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