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65 條(信託財產歸屬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EXC📌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信託目的
二、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本條所定之權利為固有之實質權利,並非來自信託財產或其他以保護受益人為目的之權能,故歸屬繼承人
🔵王志誠師:
恐架空民法1173歸扣權,因為信託非民法1173所稱贈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