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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二章 信託財產

§ 9–168

9信託財產
  1.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2.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12強制執行之禁止
  1.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3.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信託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