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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11 條(破產財團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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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1 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受託人的債權人無法主張對信託資產的權利,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核心保護。

Q · 把錢交給銀行做信託,銀行倒了我的錢會被拿去還債嗎?

不會。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

依信託法第 11 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受託人的個人債權人完全不能對信託資產主張權利。不管金額是 300 萬還是 3 億,全額受保護。這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核心,與存款保險 300 萬上限的邏輯完全不同:存款是銀行的負債需要保險補償,信託財產從一開始就不是受託人的資產,根本不在破產清算的範圍內。

深度解讀

你把一筆錢交給銀行或律師做信託,心裡最怕的事情是什麼?對方哪一天倒了、破產了,你的錢是不是跟著陪葬。信託法第 11 條在這個點上砌了一道牆。它說: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算在他的破產財團裡。意思很直接,他的債權人來清算他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但完全不能碰你放在信託裡的那一塊。這跟銀行存款有根本性的不同。存款遇到銀行倒閉,只有 300 萬的存款保險保障,超過的部分要跟其他債權人排隊分殘骸。信託資產是一整個獨立的池子,不管裡面是 300 萬還是 3 億,一毛都不會被拿去還受託人的私人債務。底層邏輯叫做「信託財產獨立性」:受託人只是「管」這筆錢,名義上掛他的名字,但法律上這筆錢從來就不是他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破產財團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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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11 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