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11 條(破產財團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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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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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1 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受託人的債權人無法主張對信託資產的權利,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核心保護。
Q · 把錢交給銀行做信託,銀行倒了我的錢會被拿去還債嗎?
不會。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
依信託法第 11 條,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受託人的個人債權人完全不能對信託資產主張權利。不管金額是 300 萬還是 3 億,全額受保護。這是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核心,與存款保險 300 萬上限的邏輯完全不同:存款是銀行的負債需要保險補償,信託財產從一開始就不是受託人的資產,根本不在破產清算的範圍內。
深度解讀
你把一筆錢交給銀行或律師做信託,心裡最怕的事情是什麼?對方哪一天倒了、破產了,你的錢是不是跟著陪葬。信託法第 11 條在這個點上砌了一道牆。它說: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算在他的破產財團裡。意思很直接,他的債權人來清算他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但完全不能碰你放在信託裡的那一塊。這跟銀行存款有根本性的不同。存款遇到銀行倒閉,只有 300 萬的存款保險保障,超過的部分要跟其他債權人排隊分殘骸。信託資產是一整個獨立的池子,不管裡面是 300 萬還是 3 億,一毛都不會被拿去還受託人的私人債務。底層邏輯叫做「信託財產獨立性」:受託人只是「管」這筆錢,名義上掛他的名字,但法律上這筆錢從來就不是他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破產財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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