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12 條(強制執行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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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2 條規定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但有三道例外可穿透:信託前既存權利、信託事務所生權利、法律特別規定。
Q · 信託財產真的能擋掉強制執行嗎?
看時間:信託前的債追得到,信託後追不到
信託法第 12 條建立信託財產防火牆,原則上禁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但有三道例外可穿透:信託成立「前」已存在於該財產上的權利(如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本身」所生的權利(如修繕費、管理費)、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最典型是稅捐)。違反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深度解讀
你以為有錢人把資產放進信託就是在「藏錢」,其實他們是在動用一個比保險櫃更強的法律工具。信託財產在法律上有一道防火牆:受託人本人的債主、委託人後來欠的新債,原則上都不能碰這筆錢。這就是為什麼富人用信託做家族傳承、公司用信託做員工福利、NGO 用信託管理捐款。但這道牆不是無敵的。三種情況牆會破:一、信託成立「之前」就存在於這個財產上的權利(抵押權、質權),你不能用信託把有抵押的房子洗乾淨;二、因為處理信託事務本身產生的債務(修繕費、管理費、稅捐滯納金);三、法律另有規定的(最常見的就是稅捐)。如果你是信託關係人看到不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可以向執行法院提異議之訴。錯過這個時機,武器就鈍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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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異議之訴名詞
- 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1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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