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12 條(強制執行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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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得對受益權強制執行
可參考
https://youtu.be/49J0qKHYk7o
Exc基於「1️⃣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 )、「2️⃣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或「3️⃣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財產獨立性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信託財產獨立性
III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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