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13 條(抵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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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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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13 條禁止信託財產債權與非信託債務互相抵銷,建構信託資產隔離防火牆。
Q · 受託人欠的私債,能拿信託財產抵嗎?
不行。信託法 13 條把這條路堵死
依信託法第 13 條,受託人個人或第三人對受託人的債務,不能與信託財產中的債權互相抵銷。三道防火牆:信託財產獨立性(第 11 條)、強制執行禁止(第 12 條)、抵銷禁止(第 13 條)合力撐起資產保護。即使受託人破產,信託財產仍然安全。但前提是受託人須依第 24 條做到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深度解讀
信託跟存款最根本的差別,不是「誰管錢」,是「錢算誰的」。你存在銀行的錢,在法律上其實是銀行的,銀行只是欠你一筆債;銀行倒了,你要跟一般債權人搶剩下的財產。信託不一樣。你交給受託人的財產,名義上在他名下,但它跟他自己的錢、跟他管理的其他客戶信託完全分離。第 13 條就是這道分離牆的核心螺絲:信託財產裡的債權,不能跟非屬這個信託的債務互相抵銷。這句話看似技術,實際上是在說:受託人不能拿你的信託財產去清償他自己的債,也不能拿別的客戶信託抵你這個信託的債。信託之所以成為資產保護的經典工具,不是因為它神奇,是因為這條規定把界線劃得死死的。一旦這條鬆了,信託就只是換個名字的存款,保護全部失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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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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