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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2.30

信託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託財產
第三章 受益人
18受益人之撤銷權開分頁 ›
  1.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2.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二、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三、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第四章 受託人
24分別管理及違反時之損害賠償開分頁 ›
  1.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2.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3.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4.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6受託人責任開分頁 ›
  1. 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2. 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28多數受託人開分頁 ›
  1.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2.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3.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
31帳冊與信託財產目錄開分頁 ›
  1. 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2.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33承繼占有之瑕疵開分頁 ›
  1.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2. 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準用之。
35轉為自有財產之限制及效果開分頁 ›
  1.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2.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3.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4.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36受託人之辭任、解任開分頁 ›
  1.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2.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3.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4.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39稅費之優先性開分頁 ›
  1.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2.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3.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40信託財產不足清償稅費時之處理開分頁 ›
  1.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2. 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保者,從其所定。
  3. 前二項規定,於受益人拋棄其權利時,不適用之。
  4. 第一項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5開分頁 ›
  1. 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經解散、破產宣告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2.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 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
52聲請法院選任信託監察人開分頁 ›
  1.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2.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3. 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第八章 公益信託
82公益信託受託人之處罰開分頁 ›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二、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五、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第九章 附則
86開分頁 ›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全文共 8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2.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