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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71 條(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2.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3.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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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人」(限於法人,以求審慎)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 宣言信託 II 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III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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