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71 條(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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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71 條規範宣言信託:法人可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為公益服務,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Q · 公司想長期做公益,除了成立基金會還有什麼選項?
宣言信託,是法人自己出錢做公益的特殊架構
依信託法第 71 條,法人得經內部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共同委託人,建立公益信託。此為公益信託的特殊設立方式,是台灣版的社區基金會制度,門檻較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低,但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且權利義務由宣言內容定之。
深度解讀
信託的基本骨架是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角色。但這條法律在骨架上開了一扇後門:只要你是法人、只要為了公益,你可以自己把財產「託付給自己」,然後對外宣告這件事,邀請社會大眾一起加入成為共同委託人。這是台灣版的美國社區基金會制度。想長期做公益的公司,傳統上只有一條路: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門檻是幾百萬到幾千萬的資本額、複雜的董事結構、冗長的設立程序。宣言信託給了一條捷徑:內部決議、主管機關許可、對外宣言,完成。權利義務的細節由你自己在宣言裡寫清楚。不是誰都能用這條,它限定法人、必須為公益、必須先拿到主管機關許可,但在你考慮做大型長期捐助時,這是很多人沒聽過的選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公眾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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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