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信託法71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

快速跳轉
  1. 1.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2. 2.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3. 3.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71 條規範宣言信託:法人可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為公益服務,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Q · 公司想長期做公益,除了成立基金會還有什麼選項?

宣言信託,是法人自己出錢做公益的特殊架構

依信託法第 71 條,法人得經內部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共同委託人,建立公益信託。此為公益信託的特殊設立方式,是台灣版的社區基金會制度,門檻較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低,但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且權利義務由宣言內容定之。

白話解讀

信託的基本骨架是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角色。但這條法律在骨架上開了一扇後門:只要你是法人、只要為了公益,你可以自己把財產「託付給自己」,然後對外宣告這件事,邀請社會大眾一起加入成為共同委託人。這是台灣版的美國社區基金會制度。想長期做公益的公司,傳統上只有一條路: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門檻是幾百萬到幾千萬的資本額、複雜的董事結構、冗長的設立程序。宣言信託給了一條捷徑:內部決議、主管機關許可、對外宣言,完成。權利義務的細節由你自己在宣言裡寫清楚。不是誰都能用這條,它限定法人、必須為公益、必須先拿到主管機關許可,但在你考慮做大型長期捐助時,這是很多人沒聽過的選項。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71 條規範宣言信託,為公益信託的特殊設立方式。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內部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共同委託人。此設立模式打破信託委託人與受託人分離的原則,是台灣對美國社區基金會制度的本土化引入,但必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權利義務由宣言內容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宣言信託跟成立基金會差在哪?我公司想做公益該選哪個?

最大差異在結構:基金會是獨立法人,有獨立董事會和財產,資本額門檻較高(各主管機關不同)。宣言信託沒有新法人,是原法人自己用信託結構管一部分財產做公益,設立時間短、門檻較低。內行人提示:做「經常性捐助」用宣言信託管理成本較低;要做「超越公司生命週期的永久性公益機構」則基金會的獨立性更合適。

Q2看到網路上有公司宣傳「宣言信託募款」,怎麼判斷是不是詐騙?

關鍵查兩件事:一、主管機關的許可文號(依第 71 條第 2 項,必須先經許可才能公開邀請公眾加入)。二、宣言全文是否具體記載信託目的、受益對象、資金用途。缺任何一項都是警訊。內行人提示:合法的宣言信託每年要送財務報告給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第 72 條),向主管機關查公告紀錄,沒紀錄等於沒在運作。

Q3條文寫「法人」,我的公司、協會、合作社都可以嗎?

條文的「法人」指依法登記成立的組織:公司(公司法)、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民法)、合作社等。自然人和合夥事業不能用。但「為公益」是重要限制,公司只為自家行銷或稅務規劃不會被許可。內行人提示:主管機關會審查「受益對象是否特定個人或少數人」,若受益對象就是法人的員工或關係人,通常會被駁回。

Q4宣言信託是什麼?

信託法第 71 條建立的特殊公益信託架構:法人經內部決議對外宣言自己同時當委託人和受託人為公益服務,並邀公眾加入為共同委託人,是台灣版的美國社區基金會制度。

Q5什麼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信託目的對應的中央主管機關。社福類→衛福部、教育類→教育部、文化類→文化部、宗教類→內政部。找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會被退件,要先依信託目的確認。

Q6宣言信託跟自己信託(自益信託)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自己信託指委託人=受益人(自益)但仍有受託人。宣言信託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為不特定公眾。前者是私益安排,後者必為公益。

Q7什麼樣的法人可以用本條?

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作社等都可以。自然人和合夥事業不行。但「為公益」是實質要件,公司純為行銷或避稅會被駁回。

Q8宣言信託怎麼設立?

1. 內部決議 2. 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3. 對外宣言並邀公眾加入 4. 每年送財報核備。許可流程通常 1-3 個月,比成立基金會半年起跳快很多。

Q9宣言信託要花多少錢?

設立階段:律師費 5-15 萬(撰擬宣言與申請文件)、申請規費依主管機關不同。後續成本主要是每年財報製作與監察人費用,比基金會董事會運作成本低很多。

Q10怎麼查某個宣言信託有沒有經過許可?

查兩件事:(1) 對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官網的公告區是否有許可文號 (2) 主管機關每年核備的財務報告。沒查到=有問題,拒絕捐款。

Q11宣言信託成立後內容可以改嗎?

可依信託法第 73 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但變更內容要符合信託本旨(公益目的不變)。重大變更可能需重新對公眾公告。

Q12宣言信託 vs 財團法人基金會選哪個?

做「經常性捐助」+「快速啟動」用宣言信託(成本低、設立快);做「永久性公益機構」+「需要獨立法人格」用基金會。考量公司生命週期:基金會獨立於公司存續,宣言信託依附於原法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宣言信託一般公益信託財團法人基金會
法人結構無新法人,原法人自管無新法人,受託人為他人成立獨立法人
委託人/受託人關係原法人同時為兩者委託人與受託人分離捐助人退場由董事會接手
設立門檻決議+許可+宣言信託契約+許可資本額門檻+董事會+登記
設立期間通常 1-3 個月通常 2-4 個月通常 6-12 個月
持續成本較低(無獨立董事會)中等(受託人報酬)高(董事會、行政人員)
永續性依附原法人存續依信託條款獨立永續

宣言信託

法人結構
無新法人,原法人自管
委託人/受託人關係
原法人同時為兩者
設立門檻
決議+許可+宣言
設立期間
通常 1-3 個月
持續成本
較低(無獨立董事會)
永續性
依附原法人存續

一般公益信託

法人結構
無新法人,受託人為他人
委託人/受託人關係
委託人與受託人分離
設立門檻
信託契約+許可
設立期間
通常 2-4 個月
持續成本
中等(受託人報酬)
永續性
依信託條款

財團法人基金會

法人結構
成立獨立法人
委託人/受託人關係
捐助人退場由董事會接手
設立門檻
資本額門檻+董事會+登記
設立期間
通常 6-12 個月
持續成本
高(董事會、行政人員)
永續性
獨立永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 §3 三号(自己信託)+ 公益信託ニ関スル法律(明治 35 年法律第 62 号)
韓國공익신탁법 (2014 제정) 제 2 조 및 제 3 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 59-65 条(公益信託專章)
德國BGB § 80-§89(Stiftung)+ 各邦 Stiftungsgesetz(非信託制度但功能近似)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11 et seq.(Fiducie)+ 1987 年 Fondation reconnue d'utilité publique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28(Charitable Trusts)+ Community Foundation 實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期集合多數人之少量資金,以集腋成裘方式,匯成大額資金,以增進公共利益,英美國家准許個人以宣言信託方式捐贈財產,以從事公益活動,亦有准許以宣言信託(declaration of trust)方式成立基金會,藉以誘導民間資源參與公益者,例如美國之社區基金會(community foundation),除採用法人方式成立者外,亦有採用宣言信託方式設立,其成效良好。在國內公益需求日增之際,美國社區基金會之制度,殊有引進之價值,爰參考美國社區基金會之制度規定之。   二、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故本法草案所定之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使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為確保社會公眾之權益,於第二項明定,法人對公眾為前項信託之宣言前,應經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四、為宣言信託之法人,係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其與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間權利義務關係,自有明確規範之必要,爰於第三項規定,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其對公眾所為之宣言內容定之。

  • 法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公眾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為期集合多數人之少量資金,以集腋成裘方式,匯成大額資金,以增進公共利益,英美國家准許個人以宣言信託方式捐贈財產,以從事公益活動,亦有准許以宣言信託(declaration of trust)方式成立基金會,藉以誘導民間資源參與公益者,例如美國之社區基金會(community foundation),除採用法人方式成立者外,亦有採用宣言信託方式設立,其成效良好。在國內公益需求日增之際,美國社區基金會之制度,殊有引進之價值,爰參考美國社區基金會之制度規定之。   二、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故本法草案所定之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使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三、為確保社會公眾之權益,於第二項明定,法人對公眾為前項信託之宣言前,應經公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四、為宣言信託之法人,係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其與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間權利義務關係,自有明確規範之必要,爰於第三項規定,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其對公眾所為之宣言內容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71 條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