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71 條(以宣言方式成立公益信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法 第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