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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七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 62–687

63委託人得終止信託
  1.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2.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64委託人及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
  1. 信託利益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2.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