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63 條(委託人得終止信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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