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63 條(委託人得終止信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法 第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自益信託)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終止
自益信託不具一身專屬性,可繼承,債權人可代位
II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c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