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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63 條(委託人得終止信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2.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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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自益信託)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終止 自益信託不具一身專屬性,可繼承,債權人可代位 II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c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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