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63 條(委託人得終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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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63 條規定自益信託委託人或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於不利受託人時期終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得已事由不在此限。
Q · 自益信託可以隨時終止嗎?
可以但時機錯會賠錢
依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自益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隨時單方終止信託,不需受託人同意。但第 2 項規定,於不利受託人時期終止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唯有「不得已事由」(如重大疾病、破產等非自願情境)可免除賠償。實務上多數受託人在制式契約中已約定提前終止違約金條款。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信託一旦成立,財產就像潑出去的水收不回來,這是誤解。如果你設的是「自益信託」(信託利益全部歸自己),信託法這條給你一個強大的單方王牌:你可以隨時終止,不需要受託人同意,不需要任何人簽字。道理很簡單,自益信託本質上你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整個信託是為你自己設計的,你想收回理所當然。但有一個陷阱很多人栽在這裡:「在不利於受託人的時期終止」要賠償。例如受託人剛幫你買了不動產準備長期收租,你突然要收回信託,受託人因此蒙受違約金或交易成本的損失,你就得賠。唯一的免責出口是「不得已的事由」,例如你急著治病或破產等真正非自願的情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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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字第 10100069250 號
立法沿革 1 版
- 繼承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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