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信託法 第 63 條(委託人得終止信託)

快速跳轉
  1. 1.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2. 2.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63 條規定自益信託委託人或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於不利受託人時期終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得已事由不在此限。

Q · 自益信託可以隨時終止嗎?

可以但時機錯會賠錢

依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自益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隨時單方終止信託,不需受託人同意。但第 2 項規定,於不利受託人時期終止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唯有「不得已事由」(如重大疾病、破產等非自願情境)可免除賠償。實務上多數受託人在制式契約中已約定提前終止違約金條款。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信託一旦成立,財產就像潑出去的水收不回來,這是誤解。如果你設的是「自益信託」(信託利益全部歸自己),信託法這條給你一個強大的單方王牌:你可以隨時終止,不需要受託人同意,不需要任何人簽字。道理很簡單,自益信託本質上你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整個信託是為你自己設計的,你想收回理所當然。但有一個陷阱很多人栽在這裡:「在不利於受託人的時期終止」要賠償。例如受託人剛幫你買了不動產準備長期收租,你突然要收回信託,受託人因此蒙受違約金或交易成本的損失,你就得賠。唯一的免責出口是「不得已的事由」,例如你急著治病或破產等真正非自願的情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繼承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63 條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