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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62信託關係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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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62 條規定信託消滅三條法定路徑:契約所定事由發生、目的已完成、目的不能完成。三條外信託不會自動消失。

Q · 信託什麼時候會結束?

三條法定路徑:契約事由發生、目的完成、目的不能完成。

依信託法第 62 條,信託關係的消滅事由限於三款:第一款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如契約寫「受益人滿 25 歲時終止」被觸發)、第二款信託目的已完成(如為幫孩子買房而設,房已買畢)、第三款信託目的不能完成(如為照顧特定受益人,受益人已過世)。三條路徑外信託不會自動消失,未踩中任一條即持續存在,這就是律師再三提醒設立信託時消滅條款必須寫清楚的原因。

白話解讀

你以為信託簽完合約它就會永遠存在?這是個迷思。信託法這條規定,信託關係的消滅只有三條法定路徑:第一條是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例如契約寫「受益人年滿 25 歲時終止」這種條款被觸發);第二條是信託目的已完成(本來設信託是為了幫孩子買房,房買完了);第三條是信託目的不能完成(本來是保障智能障礙弟弟一輩子的信託,弟弟過世了)。三條路徑之外,信託不會「自動消失」。這就是為什麼律師一再提醒:設信託時一定要在契約裡把消滅條件寫清楚,不然這筆財產可能卡在信託裡幾十年動彈不得,最後變成繼承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一場冗長訴訟。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62 條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的法定規範,建立三種獨立的消滅路徑: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當事人於信託契約明訂的終止條件被觸發)、信託目的已完成(設立時所欲達成的目的已實現)、信託目的不能完成(客觀上信託目的已無實現可能)。三款外,信託關係不因時間經過或當事人主觀意願而當然消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託人死了,信託會跟著消滅嗎?

不會,除非信託契約有特別約定。信託法第 8 條明文: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而消滅。這是很多人的誤解。內行人提示:這就是信託比遺囑強大的地方——你設好的信託可以在你死後繼續執行你的意志幾十年,完全不受你生命長度的限制。

Q2信託跑了很多年,我想結束但找不到消滅事由怎麼辦?

先看是自益還是他益信託。自益的話適用第 63 條你可以單方終止(但可能要賠);他益的話適用第 64 條要跟受益人共同終止。都不行才考慮走「信託目的不能完成」的路徑。內行人提示:向法院提起確認信託關係消滅之訴前,務必先書面催告受託人處理,這封催告信將成為你主張目的不能完成的關鍵證據。

Q3信託法 62 條是什麼?

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的法定總則,建立三種消滅路徑:契約所定事由、目的完成、目的不能完成。

Q4信託消滅事由有哪些?

限於本條三款:第 1 款契約所定事由、第 2 款目的已完成、第 3 款目的不能完成。三款外信託不會自動結束。

Q5信託目的完成是什麼意思?

信託設立時所欲達成的具體目的已客觀實現,例如為買房而設信託、房屋已購得。實務認定需具體舉證。

Q6信託目的不能完成是什麼意思?

信託目的因客觀事實變動致無實現可能,例如受益人過世、信託財產滅失、目的事項違法等。

Q7信託什麼時候會消滅?

符合本條三款之一即生效:契約事由發生、目的完成、或目的不能完成。生效時點為事由發生之日。

Q8怎麼證明信託目的不能完成?

蒐集受益人死亡證明、信託財產滅失證明、客觀環境變動證據等。先書面催告受託人,再向法院提確認之訴。

Q9信託消滅後財產怎麼處理?

依信託法第 65 條順序:1. 信託契約所定歸屬權利人;2.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需辦理塗銷信託登記。

Q10信託消滅要去法院聲請嗎?

事由發生時自動消滅,但若受託人不承認,需向法院提起確認信託關係消滅之訴。書面催告函是關鍵證據。

Q11信託消滅 vs 信託終止差在哪?

消滅(第 62 條)是法定事由發生致信託自然結束;終止(第 63、64 條)是當事人主動行使終止權。前者客觀、後者主觀。

Q12信託法 62 vs 63 條怎麼選?

62 條三款是「客觀事由發生」自動消滅;63 條是自益信託委託人「主動單方終止」(但要賠償受託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clausesecond_clausethird_clause
消滅事由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信託目的已完成信託目的不能完成
認定關鍵看信託契約具體文字客觀目的事實達成客觀無實現可能
舉證難度低(看條文文字即可)中(需證明目的內容與達成事實)高(需證明客觀不能且非暫時障礙)
常見情境受益人滿 25 歲、信託期間屆滿為買房設信託房已買、為治病設信託病已癒受益人過世、信託財產滅失、目的事項違法

first_clause

消滅事由
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
認定關鍵
看信託契約具體文字
舉證難度
低(看條文文字即可)
常見情境
受益人滿 25 歲、信託期間屆滿

second_clause

消滅事由
信託目的已完成
認定關鍵
客觀目的事實達成
舉證難度
中(需證明目的內容與達成事實)
常見情境
為買房設信託房已買、為治病設信託病已癒

third_clause

消滅事由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
認定關鍵
客觀無實現可能
舉證難度
高(需證明客觀不能且非暫時障礙)
常見情境
受益人過世、信託財產滅失、目的事項違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信託法 第163条(信託の終了事由 9 款明文)
韓國신탁법 제98조(신탁의 종료사유 7 款)
中國信託法 第53條(信託終止情形 7 款,2001 制定)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29(Fin de la fiducie,2007 引入但商業限定)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410(Modification or Termination of Tru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按信託之成立既由委託人以信託行為訂定,則其所定消滅事由發生或所定目的確定完成或不能完成時,該信託之存續即失其根據而不能不告終結。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六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五條之立法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1229 制定)

一、本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之事由。按信託之成立既由委託人以信託行為訂定,則其所定消滅事由發生或所定目的確定完成或不能完成時,該信託之存續即失其根據而不能不告終結。   二、參考日本信託法第五十六條、韓國信託法第五十五條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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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62 條規定:「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