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61條規定,民事信託受託人不遵守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可反覆適用。
Q · 受託人不肯交帳本給法院怎麼辦?
可罰一萬到十萬,且能反覆裁罰,累積後可聲請解任
依信託法第61條,民事信託受託人不遵守法院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條真正威力不在單次金額而在「可反覆裁罰」:法院每次命令被無視都可獨立裁罰,累積紀錄成為聲請解任受託人的核心證據。注意:本條僅適用於非營業、非公益信託;營業信託(銀行受託)由金管會依信託業法監督。
法院發函要受託人交報表,他說手機壞了沒看到。這不是小事,是一條可以被反覆啟動的罰則。信託法這條規定,受託人不遵守法院命令或妨礙檢查,一次罰新台幣 1 萬到 10 萬。關鍵在「一次」。法院可以一次又一次發命令,受託人一次又一次不配合,這條就一次又一次適用。看起來錢不多,但累積的裁罰紀錄會變成你聲請解任受託人最有力的證據。很多人以為金額不痛不癢,以為可以賴到底。真正的殺傷力不在單次罰鍰,而在於這條罰則背後連著一整套監督機制:從罰鍰到解任,再到後續損害賠償。
信託法第61條為民事信託監督程序的行政罰規範,當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依信託法第60條所發監督命令或妨礙法院依職權進行的檢查時,賦予法院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的權限,是非營業信託監督機制的執行支撐。
重點是可反覆裁罰,不是單次金額。法院每次命令被無視都可獨立裁罰。內行人提示:真正的殺手鐧不在罰鍰本身,而在於這些紀錄會成為你依信託法第36條聲請解任受託人的核心證據。解任成功後,受託人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三層堆疊,受託人才會痛。
不行。銀行辦理的是營業信託,由金管會依信託業法監督,不由法院監督。這條是針對非營業、非公益信託的監督條款。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受託人是銀行,真正的申訴管道是金管會銀行局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完全不同的路徑。用錯管道等於繳白卷。
民事信託受託人不配合法院監督的罰則:1萬至10萬罰鍰、可反覆裁罰、累積後可聲請解任。
民事信託由法院監督依信託法第60-61條;營業信託由金管會依信託業法監督。罰則對象、機關、額度皆不同。
於信託關係中享有法律上利益之人,包括受益人、共同委託人、信託債權人,皆可向法院聲請檢查信託事務。
信託監督是非訟程序,門檻低、成本低、不需先告完民事訴訟。聲請檢查是非訴訟成本最低的突破口。
確認利害關係人身分 → 向地方法院聲請檢查 → 法院發命令 → 受託人不配合再聲請裁罰 → 累積後聲請解任。
法院依個案情節於1萬至10萬之間裁量,考量妨礙程度、受託財產規模、受託人過往配合度。
非訟事件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計算,一般約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遠低於民事訴訟裁判費。
法院命令送達回證、受託人書面拒絕函、要求補件未回覆紀錄、第三人證詞(如會計師佐證帳冊不齊)。
看受託人身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是營業信託走信託業法(金管會);自然人/非營業公司是民事信託走61條(法院)。
61條是罰鍰(行政罰),36條是解任(資格剝奪)。實務上先用61條累積紀錄,再以此為證據走36條。
| 比較面向 | civil_trust | business_trust |
|---|---|---|
| 主管監督機關 | 地方法院 | 金管會 |
| 罰則依據 | 信託法第61條(1萬-10萬) | 信託業法第48-58條(最高2,000萬) |
| 救濟管道 | 非訟事件抗告 | 訴願、行政訴訟 |
| 觸發條件 | 利害關係人聲請 | 金管會職權監理或民眾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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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法院監督,對於不遵法院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為本條之罰則規定。 二、參考民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及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一、為落實法院監督,對於不遵法院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自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為本條之罰則規定。 二、參考民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及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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