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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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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60 條
(監督機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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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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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信託財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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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受益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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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受託人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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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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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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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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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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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Exc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監督 II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1️⃣信託事務之檢查,並2️⃣選任檢查人及3️⃣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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