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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60 條(監督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2.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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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Exc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監督 II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1️⃣信託事務之檢查,並2️⃣選任檢查人及3️⃣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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