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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59 條(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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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2. 2.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59 條建立信託監察人遞補機制:辭任、解任、拒絕、不能接任時,由原指定人或法院聲請選任新監察人。

Q · 信託監察人辭職了怎麼辦?

依信託法 59 條,原指定人或法院可選任新監察人

依信託法第 59 條,信託監察人辭任、解任、拒絕或不能接任時,遵循三層遞補機制:(1) 依信託契約約定;(2) 由原指定或選任監察人之人選任新監察人;(3) 不能或不為選任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如受益人或家屬)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受託人本身不在選任名單內,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監督獨立性問題。

深度解讀

設信託的時候,大部分人焦點都放在受託人身上:「錢要交給誰管?」但有一個角色往往被忽略:信託監察人。他是替受益人盯著受託人的那個人,在受益人是小孩、身心障礙者、或尚未出生的人的情況下,他可能是唯一能發現受託人亂搞的人。問題來了:這個監督者自己走了怎麼辦?辭職、被解任、拒絕接任、不能接任,本條就是在處理這種斷鏈的時刻。它建立三層遞補機制:第一層,信託契約怎麼寫就怎麼來;第二層,當初選這個監察人的人再選一個;第三層,都沒人動,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受益人家屬)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指定。沒有這第三層,很多信託會在監察人離開後陷入「沒人看著受託人」的真空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監察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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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59 條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