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59 條(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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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59 條建立信託監察人遞補機制:辭任、解任、拒絕、不能接任時,由原指定人或法院聲請選任新監察人。
Q · 信託監察人辭職了怎麼辦?
依信託法 59 條,原指定人或法院可選任新監察人
依信託法第 59 條,信託監察人辭任、解任、拒絕或不能接任時,遵循三層遞補機制:(1) 依信託契約約定;(2) 由原指定或選任監察人之人選任新監察人;(3) 不能或不為選任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如受益人或家屬)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受託人本身不在選任名單內,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監督獨立性問題。
深度解讀
設信託的時候,大部分人焦點都放在受託人身上:「錢要交給誰管?」但有一個角色往往被忽略:信託監察人。他是替受益人盯著受託人的那個人,在受益人是小孩、身心障礙者、或尚未出生的人的情況下,他可能是唯一能發現受託人亂搞的人。問題來了:這個監督者自己走了怎麼辦?辭職、被解任、拒絕接任、不能接任,本條就是在處理這種斷鏈的時刻。它建立三層遞補機制:第一層,信託契約怎麼寫就怎麼來;第二層,當初選這個監察人的人再選一個;第三層,都沒人動,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受益人家屬)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指定。沒有這第三層,很多信託會在監察人離開後陷入「沒人看著受託人」的真空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 就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 審認約定之選任方式,是否可選任具備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
- 法律字第 11503503530 號
-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 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
- 法律字第 11403515770 號
- 依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其選任方式原則適用一般信託之規定, 故關於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原則先視信託行為有無約定,若信
- 法律字第 11303512940 號
-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
- 法律字第 11203501630 號
立法沿革 1 版
- 監察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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