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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信託法 第 59 條(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1. 1.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2. 2.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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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59 條建立信託監察人遞補機制:辭任、解任、拒絕、不能接任時,由原指定人或法院聲請選任新監察人。

Q · 信託監察人辭職了怎麼辦?

依信託法第 59 條,信託監察人辭任、解任、拒絕或不能接任時,遵循三層遞補機制:(1) 依信託契約約定;(2) 由原指定或選任監察人之人選任新監察人;(3) 不能或不為選任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如受益人或家屬)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受託人本身不在選任名單內,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監督獨立性問題。

白話解讀

設信託的時候,大部分人焦點都放在受託人身上:「錢要交給誰管?」但有一個角色往往被忽略:信託監察人。他是替受益人盯著受託人的那個人,在受益人是小孩、身心障礙者、或尚未出生的人的情況下,他可能是唯一能發現受託人亂搞的人。問題來了:這個監督者自己走了怎麼辦?辭職、被解任、拒絕接任、不能接任,本條就是在處理這種斷鏈的時刻。它建立三層遞補機制:第一層,信託契約怎麼寫就怎麼來;第二層,當初選這個監察人的人再選一個;第三層,都沒人動,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受益人家屬)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指定。沒有這第三層,很多信託會在監察人離開後陷入「沒人看著受託人」的真空期。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59 條為信託監察人遞補規範,建立三層救援機制:契約約定優先,原指定人次之,法院聲請為最後保障。本條補足信託監察人辭任、解任、拒絕、不能接任四種離場情境,防止信託監督鏈在監察人離開時斷裂,保障弱勢受益人(嬰幼兒、身心障礙者、未存在之人)的信託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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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信託監察人辭職了,受託人可以自己指定一個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明定只有「信託契約指定的人」或「原選任監察人的人」可以選新的監察人,受託人不在這個名單裡(除非信託契約特別授權)。如果受託人自己指定監察人,這個新監察人的獨立性就出問題了,等於自己監督自己。內行人提示:碰到受託人「自行安排」新監察人的情況,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另行選任,把這個有瑕疵的安排推翻。

Q2只有親屬才能聲請法院選任監察人嗎?

不是。本條寫的是「利害關係人」和「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範圍比親屬寬:受益人本人、共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債權人、甚至公益信託裡的潛在受益團體都可能成立。檢察官這條路線在公益信託裡特別重要,因為涉及公共利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弱勢受益人的親友而非直接親屬,先證明自己因監察人缺位而受影響,再主張利害關係人身份,被法院採納的機率會大很多。

Q3信託法第 59 條是什麼?

信託監察人離場時的三層遞補機制:契約約定優先,原指定人次之,法院聲請為最後保障。本條是信託監督鏈的備援開關。

Q4信託監察人是什麼?

代替受益人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的人,特別重要於受益人為嬰幼兒、身心障礙者、未存在之人的信託。

Q5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於信託事務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包括受益人本人、受益人家屬、信託財產債權人、公益信託潛在受益團體。

Q6「不能接任」是什麼意思?

包含死亡、失能、行蹤不明、客觀上無法執行職務等情形,與「拒絕接任」(主觀拒絕)區分。

Q7信託監察人辭職後怎麼找新監察人?

1. 確認契約是否約定遞補;2. 聯絡原指定人重選;3. 都沒人動的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Q8向法院聲請選任要準備什麼文件?

信託契約、監察人辭任或解任證明、聲請人利害關係證明(戶籍謄本/受益人資格證明)、推薦人選資料。

Q9法院選任要多久?

3-6 個月不等,含開庭、徵詢受託人和當事人意見、評估推薦人選的適格性。

Q10監察人缺位期間怎麼保護信託財產?

利害關係人應書面通知受託人暫緩重大財產處分,並保留所有處分紀錄,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Q11信託法 59 vs 民法 1110 條(監護人改任)差在哪?

前者管信託監察人遞補(私人約定為主),後者管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法定監護(國家強制介入)。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Q12公益信託 vs 私益信託監察人離任程序差在哪?

公益信託依信託法 75 條強制設置監察人,缺位時除本條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介入;私益信託則純依本條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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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有約定遞補監察人辭任/解任/拒絕/不能接任依契約執行不需視契約而定(通常 2 週內)
契約無約定,原指定人動作同上原指定人/選任人選任新監察人不需1-2 個月
原指定人不動或不能動同上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3-6 個月(含開庭、徵詢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信託法第 131 条(信託管理人の選任)
🇰🇷 韓國신탁법 제68조(신탁관리인의 선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 64-66 條(公益信託監察人制度)
🇫🇷 法國Code civil art. 2017(désignation d'un tiers protecteur de la fiducie)
🇺🇸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706(Removal of trustee)+ trust protector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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