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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59 條(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監察人辭任或解任時,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指定或選任之人得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不能或不為選任者,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2. 信託監察人拒絕或不能接任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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