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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信託法 第 58 條(信託監察人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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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58 條建立信託監察人雙軌解任機制:指派人直接解任,或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檢察官聲請解任。

Q · 信託監察人擺爛不做事,怎麼把他換掉?

兩條路:指派人直接動手,或聲請法院解任

依信託法第 58 條,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提供兩條解任路徑:第一條由「指定或選任之人」(通常是委託人本人)直接動手;第二條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解任。後者是專為受益人無法自己發聲(未成年、失能者、公益群體)所設的救援通道,是多數人不知道的法律後門。

深度解讀

信託這個制度最大的弱點是:真正會拿到錢的人(受益人)通常是小孩、未出生的人、或無法為自己發聲的老人。所以需要一個「看門狗」叫信託監察人,盯著真正管錢的受託人(例如銀行或指定的家族成員)。但當看門狗自己開始打盹,甚至被收買呢?這條法律給了兩條路把他換掉。一條是當初指派他的人直接動手(例如爺爺還在世的時候)。另一條路比較少人知道:就算你跟這個信託沒直接關係,只要你是利害關係人,甚至檢察官都能向法院聲請把這個監察人解任。為什麼要讓檢察官介入一個看起來很私人的事情?因為真正受害的常常是小孩或失能者,他們自己出不了聲。法律就是特別為這種沉默的受害人設計的守門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監察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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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58 條規定:「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