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58 條(信託監察人之解任)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58 條建立信託監察人雙軌解任機制:指派人直接解任,或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檢察官聲請解任。
Q · 信託監察人擺爛不做事,怎麼把他換掉?
兩條路:指派人直接動手,或聲請法院解任
依信託法第 58 條,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提供兩條解任路徑:第一條由「指定或選任之人」(通常是委託人本人)直接動手;第二條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解任。後者是專為受益人無法自己發聲(未成年、失能者、公益群體)所設的救援通道,是多數人不知道的法律後門。
深度解讀
信託這個制度最大的弱點是:真正會拿到錢的人(受益人)通常是小孩、未出生的人、或無法為自己發聲的老人。所以需要一個「看門狗」叫信託監察人,盯著真正管錢的受託人(例如銀行或指定的家族成員)。但當看門狗自己開始打盹,甚至被收買呢?這條法律給了兩條路把他換掉。一條是當初指派他的人直接動手(例如爺爺還在世的時候)。另一條路比較少人知道:就算你跟這個信託沒直接關係,只要你是利害關係人,甚至檢察官都能向法院聲請把這個監察人解任。為什麼要讓檢察官介入一個看起來很私人的事情?因為真正受害的常常是小孩或失能者,他們自己出不了聲。法律就是特別為這種沉默的受害人設計的守門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監察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