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
要旨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同有此可能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52、58、59、73、77、82、84 條 (98.12.30)
要旨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同有此可能
內文
主 旨: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10 月 4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12404374 號函。
二、按諮詢委員會之設置目的在於輔助受託人,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建議與意見,具顧問性質,尚不得代行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權限。倘公益信託契約中約定諮詢委員會具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權限,雖形式上諮詢委員會並未有代行信託監察人之權限,然而同時掌握信託監察人選任權及解任權(信託法第 58 條規定)之結果,實已發生實質控制信託監察人之效果。如此,則諮詢委員會一方面既得建議受託人如何執行信託事務,另一方面亦具有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權及解任權,是否可期待信託監察人對於受託人參酌諮詢委員會所建議之信託事務處理,能為有效的監督,不無疑義。準此,貴部來函認為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同有此可能。至若個案中之公益信託契約有此約定,是否及如何促請信託關係當事人:○○○,因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宜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就個案具體情節視是否符合信託法第 73 條、第 77 條及第 82 條等規定,本於權責決定之(本部 111 年 3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1103503450 號函諒達)。
三、另依信託法第 52 條、第 59 條及第 84 條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其選任方式原則適用一般信託之規定,故關於新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原則先視信託行為有無約定,若信託行為未有約定或無法依信託行為之約定產生新信託監察人,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另衡酌上開規定之規範意旨,此處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係指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執行,其權利義務將受直接或間接之影響者,例如:委託人、委託人之繼承人、受託人、信託財產之權利人等。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聲請選任信託監察人時,尚非不得多方徵詢意見,如公益信託之委託人、諮詢委員會、法務會計專業團體、公益團體等,以為適當決定之參考。
正 本:教育部副 本: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兼復貴所 111 年 9 月 22 日 111 國際字第 0931 號函)、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