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重點摘要信託監察人辭任需具備正當事由,並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許可,不能單方退出。
Q · 答應當信託監察人後想退出,能不能直接走?
不能單方退出,要他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依信託法第 57 條,信託監察人辭任有兩條路徑:一是取得當初「指定或選任你的人」(通常是設立信託的委託人)書面同意;二是向法院聲請許可。在同意送達或法院許可確定前,你仍是法律上的監察人。實務常見正當事由包括重病、遷居國外、與受託人理念衝突、高齡無法勝任。
朋友有個身障的孩子,跟你說想設個信託,問你願不願意當「信託監察人」(幫受益人盯受託人有沒有好好管理信託財產的角色)。你想說反正掛個名幫忙看一下,就答應了。幾年後你要移民,或者身體不行,或者跟受託人(通常是銀行或親戚)理念衝突,你覺得退出就退出。不行。這條告訴你:辭任是有程序的。你要嘛經過「指定或選任你的人」(通常是設立信託那個朋友)同意,要嘛跑去法院申請許可。中間這段時間你還是監察人,該盡的義務沒處理好,依第54條準用受託人責任,你可能要賠錢。很多人把「答應當監察人」當一般人情往來,沒意識到它是一個需要正式程序才能退出的法律職位。
信託監察人辭任,是指被選任為信託監察人之人,於具備正當事由時,經指定或選任機關同意或法院許可,正式脫離監察職務的程序。屬於信託監督機制中受監察人意思自治與受益人持續保護之間的平衡裝置。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信託法第 57 條規定辭任要取得當初指定你的人同意,或法院許可。在辭任生效前你還是監察人,未盡義務造成信託受損的話,依第 54 條準用受託人責任,你可能要負損害賠償。建議移民前三個月開始處理辭任程序,並推薦繼任人選。
法律沒列清單,實務上包括重病、遷居國外、利益衝突、高齡無法勝任、家庭重大變故。單純「不想做」通常不夠,除非能說明具體的無法勝任原因。向法院聲請時正當事由寫得越具體越好,例如「已確診失智症初期,認知功能無法負荷監察職務」,比「個人因素」核准率高很多。
這時直接走第二條路:向法院聲請許可辭任。法院會審查正當事由是否充分,並考量信託受益人的利益是否因你的離開受損。建議聲請狀同時推薦繼任人選(公益團體、律師或會計師),法院核准會比較快,因為信託不會出現監督空窗(第 59 條問題)。
為保護受益人利益,監督受託人執行職務之第三人,常見於身障信託、未成年人信託、家族信託。
三要件:具備正當事由 + 取得指定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 辭任意思表示送達或許可確定。
重病、遷居國外、與受託人利益衝突、高齡無法勝任、家庭重大變故等具體無法勝任之事由。
受託人是管理信託財產的執行者;信託監察人是監督受託人執行職務的第三人,職責不交集。
蒐集正當事由證明 → 看契約有無辭任條款 → 路徑 A 取得指定人書面同意,或路徑 B 向法院聲請許可 → 推薦繼任人 → 交接。
辭任意思表示書(書面同意路徑)或民事聲請狀(法院許可路徑),都要附正當事由具體證明文件。
非訟事件聲請費新台幣 1,000 元,律師代撰狀費 1-3 萬元,整體程序 2-4 個月。
病歷、診斷證明、移居證明、與受託人衝突紀錄(會議紀錄、信件)、高齡失能評估報告。
辭任(第 57 條)是監察人主動退;解任(第 58 條)是指定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免除其職務,被動性質。
| 比較面向 | 辭任_第57條 | 解任_第58條 |
|---|---|---|
| 啟動者 | 監察人本人主動 | 指定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
| 事由要求 | 正當事由(健康、遷居、衝突) | 重大事由(不適任、怠於職務) |
| 程序路徑 | 指定人同意 OR 法院許可 | 向法院聲請解任 |
| 辭任前責任 | 生效前仍負監察義務(準用第 54 條) | 解任前仍負監察義務(準用第 54 條) |
| 後續配套 | 依第 59 條補任繼任人 | 依第 59 條補任繼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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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立法理由一、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如患病、出國等,而不欲擔任時,宜許其辭任,爰於本條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之條件,即信託監察人係由法院選任者,得經法院之許可辭任;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則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辭任,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亦得經由法院之許可辭任。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八條之四規定。
一、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如患病、出國等,而不欲擔任時,宜許其辭任,爰於本條規定信託監察人辭任之條件,即信託監察人係由法院選任者,得經法院之許可辭任;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則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辭任,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亦得經由法院之許可辭任。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四試案第八條之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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