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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 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暨得否准予登記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1、21、52、53、60 條 (85.01.26)

要旨

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暨得否准予登記

內文

主 旨:關於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暨得否准予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五月一日經 (85) 商字第八五二○七八○九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左:

(一) 按信託法所稱之受託人,係指依信託行為就信託財產為管理處分之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該法第一條及其立法理由二之 (三) ,第二十一條參照) ;所稱信託監察人,係指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而有必要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代受益人行使其權利之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及法人 (同法第五十二條及其立法理由一、第五十三條參照) 。本件來函所謂之「商民」如非自然人或法人,似非屬該法所定得為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範圍。

(二) 復按信託法僅規範一般民事信託法律關係,至於「營業信託」係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範疇 (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及其立法理由一參照) 。本件商民如非法人,而其所擬經營之業務,又係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非銀行不得經營之「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業務,似不宜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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