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製版權信託登記辦法」草案就信託法之適用相關疑義
要旨
關於「製版權信託登記辦法」草案就信託法之適用相關疑義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1、4、36、45、62 條 (85.01.26)
要旨
關於「製版權信託登記辦法」草案就信託法之適用相關疑義
內文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為研擬「製版權信託登記辦法」草案就信託法之適用相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廿四日台 (87) 內著字第八七○五四五七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次:
(一) 查製版權登記應屬其權利取得之生效要件,製版權係為信託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而有信託公示制度 (登記) 之必要,本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法 87 律字第○一八四三九號曾函釋在案。基於信託登記具有公示之性質,並參照 貴部訂頒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意旨觀之,信託契約似應有必要約定事項之記載。
(二) 依上所述, 貴部來函說明三有關製版權信託登記,為貫徹公示原則,依信託法第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信託之目的」、「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及「信託關係消滅事由」,認為似屬信託契約之必要約定事項。另製版權須辦理信託登記,以具備對抗之要件,是製版權信託登記之申請宜由受託人為之。次依信託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認為就該信託登記經核准後所衍生之更正及變更登記,似應由新受託人為之等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