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64 條(委託人及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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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他益信託)者,Exc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他益信託
委託人&受益人共同終止信託
II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c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