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64 條(委託人及受益人得共同終止信託)
- 1.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 2.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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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64 條規定他益信託須由委託人和受益人共同終止,未成年受益人涉民法 106 條自己代理禁止須聲請特別代理人。
Q · 幫小孩設的信託,後悔了能自己關掉嗎?
依信託法第 64 條第 1 項,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即他益信託),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和受益人必須「共同」終止信託。爸媽幫未成年子女設信託時,子女是受益人,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但若法定代理人就是委託人(父母自己),構成民法第 106 條自己代理禁止,必須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第 2 項另有不利受託人時期終止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爸媽幫小孩設信託,是常見的財富傳承安排。但爸媽設了之後後悔,想提前關掉這個信託,是不是想關就關?答案是絕對不行。信託法這條區分得很清楚:只要信託利益不是全部歸委託人自己(受益人是別人或包括別人),就是「他益信託」。這種信託的終止必須由委託人和受益人「共同」為之,兩人都點頭才能關門。爸媽幫小孩設的信託,小孩是受益人,爸媽要終止必須小孩同意。這裡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陷阱:小孩未成年時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但如果法定代理人就是委託人(爸媽自己),會構成「自己代理」(民法第106條),必須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才能代表小孩同意。這一步沒處理好,整個終止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64 條規範他益信託(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的終止規則:第 1 項要求委託人和受益人共同終止,第 2 項規定於不利受託人時期終止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條是台灣家族信託、贈與信託、慈善信託終止規劃的核心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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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幫小孩設的信託,小孩還小,我可以自己同意自己終止嗎?▾
法律上不行,除非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小孩雖不能自己同意,但法定代理人可代為同意。問題是父母自己就是法定代理人時,構成自己代理(民法第 106 條),依法禁止,必須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代表小孩。內行人提示:設信託時就要在契約預先約定「委託人得單方終止」或「特定事由下得單方終止」,比事後處理特別代理人簡單十倍。
Q2受益人是一群人(例如所有孫子),終止要全部同意嗎?▾
原則上要全部同意。實務上可在信託行為預先約定「多數決」或「主要受益人代表權」等替代機制,避免任何一人否決全案。內行人提示:多受益人信託的終止是實務上最頭痛的問題,規劃階段就要把決策機制寫進契約,否則一旦家族成員意見分歧,信託就變成法律冰箱,永遠解凍不了。
Q3信託法第 64 條與第 63 條有什麼不同?▾
信託法第 63 條規範自益信託(信託利益由委託人全部享有),委託人可隨時單方終止;第 64 條規範他益信託(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必須委託人和受益人共同終止。差異核心在於受益人是否為委託人本人:自益沒有第三方權利保護問題,他益則須保障受益人既得期待利益。內行人提示:設信託時的自他益選擇直接決定日後彈性與稅務結果,必須同時諮詢律師和會計師再決定架構。
Q4信託法第 64 條是什麼?▾
規範他益信託的共同終止規則: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和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並就不利受託人時期終止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5什麼叫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是指信託利益不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而由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受益人)享有全部或部分信託利益的信託類型,例如父母為子女設的教育信託、節稅用贈與信託、慈善信託等。
Q6什麼叫共同終止?▾
共同終止是指他益信託的結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益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缺一不可。單方意思並不足以結束信託關係,必須雙方都簽署書面同意書並通知受託人。
Q7什麼叫不利受託人之時期?▾
不利受託人時期指終止信託將對受託人造成不利益的時點,例如受託人已為信託事務支出費用尚未回收、信託投資未到變現時點、受託人正在進行重要交易等情況。
Q8他益信託怎麼共同終止?▾
1. 檢視契約有無單方終止條款 2. 處理未成年受益人特別代理 3. 與受益人協商取得書面同意 4. 評估終止時點避免連帶賠償 5. 書面通知受託人 6. 依信託法 65 條歸屬信託財產。
Q9父母兼委託人想終止子女信託要怎麼跑法院?▾
向子女住所地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準備:信託契約、戶籍謄本、聲請狀、欲終止之具體事由說明。法院審查通常需 1-6 個月,特別代理人選任後代未成年子女表達同意。
Q10不利時期終止的連帶損害賠償怎麼算?▾
賠償範圍含受託人已支出未回收之費用、信託提前變現損失、預期報酬損失等。雙方負連帶責任意指受託人可選擇向任一方或全體請求全部給付,內部分擔比例則依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
Q11信託契約怎麼預先寫好單方終止條款?▾
在契約寫入「委託人得於下列特定事由發生時單方終止信託:(一)受益人吸毒;(二)受益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受益人重大不孝;(四)委託人遭遇重大財務困難等」,事由須具體明確。
Q12信託法 64 條 vs 63 條差在哪?▾
63 條規範自益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可單方終止;64 條規範他益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同人,必須共同終止。終止主體、未成年代理問題、連帶責任結構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elf_benefit_trust_63 | other_benefit_trust_64 |
|---|---|---|
| 終止主體 | 委託人單方 | 委託人與受益人共同 |
| 是否需受益人同意 | 委託人即受益人,無此問題 | 必須取得受益人同意 |
| 未成年受益人代理 | 不適用 | 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父母兼委託人時須聲請特別代理人(民法 106) |
| 不利時期終止責任 | 委託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 委託人與受益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 契約另有訂定彈性 | 有(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有(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 終止後財產歸屬 | 依信託法第 65 條 | 依信託法第 6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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