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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8905 號
要旨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存續時,受託人原則上未有單方片面終止信託或辭任之權利,至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得否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辦塗銷登記,因涉及土地登記主管機關權責,宜洽內政部表示意見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信託財產為土地權利者,信託關條消滅時,受託人可否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辦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5 月 20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700166300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該法並未規定受託人有片面終止信託之權利。又按信託法第 66 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績,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復依信託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經法院許可受託人辭任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受託人不得辭任。是以,依上開信託法規定意旨,受託人原則上未有單方片面終止信託或辭任之權利。本件信託財產為土地權利,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得否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辦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及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建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128 條部分,事涉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內政部權責,請逕洽該部表示意見。
正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徑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