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10857 號
要旨
信託契約尚未到期前中止信託關係之疑義
主旨
貴銀行函詢有關信託之委託人得否於信託契約尚未到期前中止信託關係之疑義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銀行 95 年 3 月 13 日中信銀託字第 95021120055 號函。二、來函所詢有關他益信託之終止權乙節,依信託法第 64 條規定:「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所稱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如委託人於契約中保留得隨時終止信託之權利,或於契約中對委託人及受益人之終止權設有限制等情形,屬之(黃子能著,信託法,臺灣金融研訓院,第 74 頁參照),此時終止權之行使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另該條文所稱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則包括信託財產及孳息,全部由委託人以外之人享有,及部分由委託人享有,部分由委託人以外之人享有兩種情形,於此兩種情形,除前述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之情形外,欲終止信託時,須由委託人與受益人共同為之(黃子能著,前揭書,第 74-75 頁參照)。
正本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