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 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 條本旨,惟涉及該法解釋,宜由主關機關職權審認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1、63、65 條 (98.12.30)

要旨

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照,如父母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 條本旨,惟涉及該法解釋,宜由主關機關職權審認

內文

主 旨:有關民眾辦理財產及不動產信託,是否可排除於社會救助法家庭財產之外不予計算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4 月 1 0日台內社字第 1010147181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準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又委託人為自己利益而設定信託,致信託利益歸屬於委託人本人者,為「自益信託」(信託法第 1 條立法理由及本部 97 年 4月 1 日法律字第 0970004416 號函參照)。而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法第 63 條參照),自益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亦歸屬於委託人(信託法第 65 條參照)。復觀諸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立法意旨,為避免產生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現象且生爭議,上開自益信託之信託財產,應算入家庭財產。是以,本件父母如以子女名義為委託人並以子女為受益人設定自益信託,則該信託財產計入家庭財產,較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本旨;惟此涉社會救助法之解釋,仍宜請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又倘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者,即非屬信託法所稱之信託(本部 92 年 10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20038921 號函參照),併此敘明。

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信託法第 1、63 條等規定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