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72 條(公益信託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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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72 條規範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受託人每年至少一次經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建立三層監督架構。
Q · 公益信託每年要做什麼報告?任何人都能查嗎?
每年至少一次經監察人審核後報主管機關並公告
依信託法第 72 條第 3 項,受託人每年至少一次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再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最後依規定方式公告。公告之後任何人都可調閱,公益信託全套財務資訊在法律上是公開資訊。若公告版本太簡略,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向主管機關申請閱覽完整版。
深度解讀
台灣有多少錢躺在「公益信託」裡?粗估上千億。這些信託每年都必須公告運作狀況,但知道這件事的人不到 1%。這條法律告訴你兩件事。第一,公益信託受政府監督,但監督的是哪個政府部門要看信託目的而定:做教育的歸教育部、做文化的歸文化部、做社福的歸衛福部。第二,受託人必須每年至少一次把錢怎麼用、錢還剩多少全部寫清楚,先經信託監察人審核,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最後依法公告。關鍵字是「公告」,意思是任何人都可以查。很多大型家族或企業的公益信託每年都有公告,理論上你可以追蹤每一筆錢的流向。實務上很少人真的去查,這就是你手上多出來的資訊不對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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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擔保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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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