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
信託法
第 72 條
(公益信託之監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公益信託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
擔保
或為其他處置。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
監察人
審
核
後,報請
主管機關
核備並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信託財產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受益人 §1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受託人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信託監察人 §5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62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69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8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