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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72 條(公益信託之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
  3. 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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