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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73變更信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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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73 條:公益信託發生不可預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條款,落實 Cy Pres 原則延續善意。

Q · 公益信託目的做不成了,錢會退給家屬嗎?

不會。主管機關依信託法 73 條變更條款延續

依信託法第 73 條,公益信託成立後若發生「設立當時不能預見」的情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讓信託改用相近用途延續,而非退還家屬或充公。三項要件:公益信託已成立、發生不可預見情事、變更後仍符合信託本旨。源自英美衡平法 Cy Pres「盡可能接近」原則。

白話解讀

你捐了一大筆錢成立一個公益信託,指定用在「補助 B 肝研究」。二十年後 B 肝被根治了,你的錢是不是就白捐了?不會。73 條給了主管機關一把鑰匙:當原本的公益目的因為時代變化而沒辦法照字面執行時,他們可以參考你原本想做善事的「本旨」(原本想幫助的對象和方向),把信託條款改成相近的用途(可能變成其他肝病研究)。這條背後藏著一個很老的英美法原則,叫 Cy Pres「盡可能接近」:你的善意不會因為時空變遷而消失,法律會幫它找到最接近的延續方式。但這也代表一件事:一旦錢進了公益信託,你的後代沒辦法主張「時代不同了把錢拿回來吧」,變更的控制權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文化類的文化部、醫療類的衛福部),不是家屬、也不是受託人。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73 條為公益信託的「目的變更條款」,建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不可預見情事發生時,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落實英美衡平法 Cy Pres 原則,使公益信託在原始目的失效時仍能以最接近原意之方式延續,而非立即消滅或退還財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成立的公益信託幾十年後如果用不上了,錢會退給我後代嗎?

不會。一旦成立公益信託,那筆錢在法律上已經不是你或你家族的財產,而是獻給「公益」這個目的。信託法第 73 條規定主管機關會在「參酌信託本旨」的前提下變更條款讓信託延續下去。只有在連變更都找不到可行方向時,才會走到信託消滅的程序。內行人提示:與其擔心錢怎麼退,不如在設立信託時把「目的達成或不能達成後的優先變更方向」寫進條款中,你寫得越具體,未來變形時就越接近你原本的心意。

Q2主管機關隨便就能改信託條款嗎?會不會變相沒收這筆錢?

不能。信託法第 73 條有兩道嚴格門檻:第一,必須是「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的情事(新法規、新科技、受益對象消失、不可抗力),不是主管機關想改就改;第二,必須「參酌信託本旨」,變更後的方向要跟原本的善意連得起來。如果主管機關違反這兩點,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內行人提示:主管機關的變更決定屬於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送達後 30 日內可以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還可以打行政訴訟。

Q3信託法 73 條是什麼?

公益信託的「Cy Pres 條款」:當原始目的因不可預見情事失效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條款延續善意,源自英美衡平法。

Q4Cy Pres 原則是什麼?

英美衡平法「盡可能接近」原則,公益信託目的失效時改用最接近原意之用途延續,1601 英國伊麗莎白慈善法以降的法律傳統。

Q5什麼叫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的情事?

信託成立時客觀上不可預期之變化:新法規通過、科技淘汰、受益對象消失、機構倒閉、不可抗力等。主觀感覺意外不算。

Q6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依信託性質認定:文化類為文化部、醫療類為衛福部、教育類為教育部、宗教類為內政部、社福類為衛福部社家署。

Q7公益信託怎麼啟動變更程序?

受託人發現目的執行障礙 → 蒐集不可預見情事書面佐證 → 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諮詢信託監察人 → 主管機關作成變更行政處分。

Q8變更行政處分後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法 14 條),不服訴願決定者再提行政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Q9設立公益信託時要怎麼預先佈局?

在信託契約中明列「變更方向的優先順位」(例如 A 領域 → 相近 B 領域 → 公共衛生),這會成為未來啟動本條時最重要的本旨依據。

Q10主管機關卷證該固定什麼?

兩件事:(1) 不可預見情事書面證據(法規修正令、科技淘汰報告、受益對象解散證明);(2) 新條款符合信託本旨之論證連結。

Q11信託法 73 條 vs 民法 65 條財團法人目的變更差在哪?

73 條規範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動;民法 65 規範財團法人、由捐助章程結合主管機關認可。兩者皆受 Cy Pres 精神拘束。

Q12信託法 73 條 vs 信託法 16 條差在哪?

73 條限公益信託且可變更目的,由主管機關發動;16 條限私益信託且僅變更管理方法不變更目的,由委託人受益人聲請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信託法 73 條民法 65 條信託法 16 條
適用對象公益信託財團法人私益信託
變更發動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依目的認可)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聲請法院
變更門檻不可預見情事 + 參酌信託本旨因情事變更目的不能達到情事變更致管理方法不利目的
救濟方式訴願 + 行政訴訟(30 日)訴願 + 行政訴訟(30 日)民事訴訟(抗告)
終局處置變更條款延續(盡可能接近)目的變更或解散清算管理方法變更(不變更目的)

信託法 73 條

適用對象
公益信託
變更發動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變更門檻
不可預見情事 + 參酌信託本旨
救濟方式
訴願 + 行政訴訟(30 日)
終局處置
變更條款延續(盡可能接近)

民法 65 條

適用對象
財團法人
變更發動者
主管機關(依目的認可)
變更門檻
因情事變更目的不能達到
救濟方式
訴願 + 行政訴訟(30 日)
終局處置
目的變更或解散清算

信託法 16 條

適用對象
私益信託
變更發動者
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聲請法院
變更門檻
情事變更致管理方法不利目的
救濟方式
民事訴訟(抗告)
終局處置
管理方法變更(不變更目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益信託ニ関スル法律第 6 條(公益信託の変更)
韓國공익신탁법 제16조(공익신탁의 변경)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 48 條(慈善信託變更)
德國BGB §§ 87 i.V.m. § 85(Zweckänderung gemeinnütziger Stiftungen,類推適用於公益信託)
法國Loi n° 87-571 du 23 juillet 1987 sur le développement du mécénat, art. 18-3(Fondation reconnue d'utilité publique 目的變更)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67 (Cy Pres Doctrine); Uniform Trust Code § 41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立法理由一、公益信託之目的在促進社會公益,原則上應儘可能使其存續。故公益信託成立後,如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為使信託得以存續,乃賦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七十條、韓國信託法第六十七條與美國普通法上Cy Pre's 原則(參見美國信託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九條)及我民法第六十五條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擬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41229 制定)

一、公益信託之目的在促進社會公益,原則上應儘可能使其存續。故公益信託成立後,如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為使信託得以存續,乃賦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   二、參酌日本信託法第七十條、韓國信託法第六十七條與美國普通法上Cy Pre's 原則(參見美國信託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一條及第三百九十九條)及我民法第六十五條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擬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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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73 條規定:「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