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公益信託設立及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許可申請由受託人提出,是公益信託成立的法定門檻。
Q · 成立公益信託要經過誰同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要許可兩件事
依信託法第 70 條,公益信託要成立必須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而且許可的範圍包含兩件事:信託本身的設立、以及受託人是誰,兩者都要審查。許可申請須由受託人提出,所以實務上會先談好受託人(通常是信託業者),再由受託人遞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益目的判定,學術找教育部、醫療找衛福部、文化找文化部、宗教找內政部、綜合性公益則找法務部。
台灣每年有上百個「公益信託」掛牌成立,名字響亮、企業背書,但你不一定知道每一個都得先通過一道關卡:主管機關的許可。為什麼這道關卡重要?因為公益信託跟一般信託最大的差別不是錢多錢少,是它享有特殊的稅務待遇和社會信任。沒有這道許可關卡,任何人都可以掛上「公益」之名做私利之實。本條規定兩件事:第一,公益信託要成立必須經許可;第二,連受託人是誰也要經許可。後者特別重要,因為實務上很多公益信託出問題,根子都在「受託人不適格」上。許可怎麼申請?由受託人提出。所以如果你是企業想成立公益信託,第一通電話不是打給律師,是打給未來的受託人(通常是信託銀行或信託業)。
信託法第 70 條為公益信託許可制度的法源依據,規範公益信託成立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且許可範圍包含信託設立本身與受託人資格雙重審查,許可申請程序由受託人為之。本條是公益信託區別於一般信託的核心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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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是「財團法人」(民法第 59 條起),有獨立法人格,要正式登記、設董事會、章程相對僵化。公益信託是「信託關係」(信託法第 69 條),沒有獨立法人格,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靠信託監察人監督,設立成本低、彈性高,但兩者都要主管機關許可。內行人提示:如果公益目的需要長期實體運作(蓋學校、開博物館),選財團法人;若是發放獎助、彈性運用收益,公益信託更省事。但若想藉公益之名做節稅或家族傳承,主管機關現在審得越來越嚴,這條路越來越窄。
看信託的目的性質:學術研究找教育部,文化藝術找文化部,醫療衛生找衛福部,宗教找內政部,環境保護找環境部,其他綜合性公益則找法務部。如果目的橫跨多個領域(例如教育加醫療),各機關都是主管機關,要分別申請或選最主要的提報。內行人提示:選錯主管機關會被退件,浪費三到六個月。實務上會先打電話到法務部法律事務司詢問,他們有公益信託諮詢窗口可以指引正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設立的信託關係,與一般信託最大差別在於享有稅務優惠但須主管機關許可。
依公益信託的公益目的所屬事業類別決定的中央政府機關,例如學術找教育部、宗教找內政部、綜合性公益找法務部。
主管機關對公益信託成立及其受託人的事前審查制度,是公益信託區別於一般信託的核心程序門檻。
依信託契約取得信託財產所有權並依公益目的管理運用的人,公益信託實務上幾乎只允許信託業者擔任。
確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洽詢信託業者 → 草擬章程 → 受託人遞件 → 主管機關審查 → 許可後正式成立,實務上 6 個月到 1 年。
規費較低(千元級),但律師起草章程、信託業者管理費(每年資產 0.3-1%)、會計師審計費等實際成本可能上百萬。
章程載明受益對象範圍(不限特定家族)、收益分配公開、信託監察人獨立、財產運用範圍合理,主管機關會實質審查。
30 天內依訴願法提訴願(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撤銷處分屬行政處分),必要時聲請停止執行避免在訴願期間信託被強制清算。
需要長期實體運作(蓋學校、博物館)選財團法人有法人格;想彈性發放獎助選公益信託成本低。但兩者都要主管機關許可。
一般信託私人約定即可成立、免主管機關許可、無稅務優惠;公益信託必經許可、享稅務優惠、受主管機關持續監督。
| 比較面向 | 公益信託 | 財團法人(基金會) |
|---|---|---|
| 法律性質 | 信託關係,無獨立法人格 | 獨立法人,有人格 |
| 成立門檻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最低財產要求(實務有彈性) | 登記制 + 最低財產要求(如全國性 3,000 萬以上) |
| 治理結構 | 受託人管理 + 信託監察人監督 | 董事會決議 + 監察人 |
| 變動彈性 | 信託章程修改較容易(仍須主管機關同意) | 章程變更須法院核准,程序較繁 |
| 終止難度 | 信託目的達成或無法達成即可終止,剩餘財產依約處理 | 解散須法院裁定,剩餘財產歸屬國庫或特定團體 |
| 稅務優惠 | 捐贈可列舉扣除 + 信託本身免徵所得稅(許可有效時) | 符合公益事業條件免徵所得稅,捐贈可列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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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立法理由一、公益信託因與公益攸關,且其受益人多為一般社會大眾,在法律上只有反射利益。為防公益信託濫設,以確保社會大眾(受益人)權益,第一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又各該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如以學術為目的之公益信託,其設立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以宗教為目的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而公益性質牽連二機關以上主管者,各機關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為期設立手續簡便起見,特規定第一項之許可申請由受託人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時,可就信託設立之目的及受託人之資格能力一併考量,以為許可與否之準據(第二項)。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六十八條、韓國信託法第六十六條之立法例。
一、公益信託因與公益攸關,且其受益人多為一般社會大眾,在法律上只有反射利益。為防公益信託濫設,以確保社會大眾(受益人)權益,第一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又各該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如以學術為目的之公益信託,其設立應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以宗教為目的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而公益性質牽連二機關以上主管者,各機關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為期設立手續簡便起見,特規定第一項之許可申請由受託人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時,可就信託設立之目的及受託人之資格能力一併考量,以為許可與否之準據(第二項)。 三、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六十八條、韓國信託法第六十六條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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